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可以建立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特种设备分类监管的企业可分为三个类别。
Ⅰ类企业:安全工作比较重视,能够做到“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安全措施有保障,且连续3年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含充装)的许可资质,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质保体系运转正常,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Ⅱ类企业:重点监控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0条明确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Ⅲ类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差、设备安全度差、安全使用管理状况差的企业、特种设备违法企业、严重事故隐患单位、重大问题单位和事故责任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方法。
Ⅰ类企业实施粗放监管。充分发挥这类企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自觉性,依靠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通过企业所在地政府对其进行安全检查,质监协管员组织对其巡查,并跟踪督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每年抽查Ⅰ类企业总数的5%以上,运用安全监察信息数据库网络进行检查,建立预警机制。
Ⅱ类企业实施精细监管。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巡查与督察工作,保证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及使用管理状况。
Ⅲ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发放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告知书,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出安全使用承诺,建立责令改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等,建立隐患整改挂牌督察督办制度、通报批评和建议查处制度、“黑名单”制度等。
实践证明,针对三类企业采取三种监管措施进行分类监管,可以提高企业,尤其是一些Ⅲ类企业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的意识,达到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和防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