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环境一词大约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招商引资热而逐渐被频繁使用。相对于城市道路交通、商业发展等有形环境,区域性的文化建设、文明程度习惯性地被称为软环境。在凸现地方政绩的招商引资活动中,软环境被特别地赋予社会治安、商业服务、政府服务意识、宽松的管理环境等内容。
目前,我们经常面对的软环境一词,基本上是强调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在社会治安不断加强、政府部门办事效率逐步提高、招商引资政策逐步规范透明之后,地方政府为企业开出的优裕条件已经没有多少弹性,如果勉强拓展,就只好在“营造宽松的市场运行环境”上下工夫了。比如,对企业的排污睁一眼闭一眼、对偷税漏税轻描淡写、对违规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视而不见等。总之,就是以降低法律底线为代价,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
从城市的管理者到城市的运营者,地方政府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综合主体。政府官员尽力为所辖企业争取良好环境的动机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以牺牲法律法规这一维护社会安全运行底线为代价,去营造所谓的宽松环境。在全国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时刻,各级政府都应该认真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新定位市场经济秩序与软环境的关系,秉承责任感与使命感,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质监部门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担负着维护国家标准严肃性和产品质量的职责。事实证明,不论什么条件下,只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监管,我们的工作就有成效,群众就信任我们。随着行政问责制的落实,每一级政府部门都必须对自身职能的国家公信力负责。以言代法和因言弱法的行为都不得不面对被问责的风险。各级执法人员有责任站在依法行政的角度审视软环境建设,避免行政问责的代价,为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过硬的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