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检验检疫部门在对来自境外的一批注塑机零部件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价值1.5万多美元的零部件系旧机电。进口企业既没有进行旧机电申报,也没有能提供旧机电的备案证书。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等法规的规定,对确认为旧机电的零部件作出了退运处理。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部分境外企业陷入低迷状态,有的甚至已停产、倒闭。出于减少损失、产业转移的需要,企业将闲置的生产设备(包括零部件)转移到我国境内。旧机电备案制度实施以来,绝大多数进口企业已熟悉了相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实施备案。但部分企业对旧机电的理解有偏差,认为旧机电就是指旧机械设备,不包括旧零部件;也有部分企业认为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的设备查验比较严格,但对《目录》外的零部件查验不严格,想钻监管的空子进口旧零部件。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企业: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公布实施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旧机电产品包括旧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因此,需要进口旧零部件和旧元器件前,应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