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倡导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注重细节的观点非常有针对性,是十分可取的。因为细节决定成败。
近期,我市一单位的执法人员办理了一起质量案件,就因为麻痹大意,不注意细节,导致了案件的失败。具体如下:
2004年6月份,我市某单位的执法人员对市内的一家胶合板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抽样检验,该单位生产的胶合板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标准规定甲醛的含量≤5,实际检测甲醛的含量为256。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在履行告知程序时,由于多次通知当事人不到,于是,执法人员以电话的形式口头告知了处罚决定。3天后,在下发处罚决定书时,执法人员同时把处罚告知通知书一起给了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告知通知书的日期是3天前的日期。当事人拿到告知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找了律师。律师到该单位进行调查落实,并问执法人员和告知人员,告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是不是同一天下发给当事人的,执法人员回答是的,律师悄悄录了音。回去后,当事人拿着执法文书和录音带立即向市局提出了执法申诉,诉执法人员程序违法,市局以程序违法为由,撤消了此案。
分析此案,违法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确凿,但最后却因程序违法被撤消,这与执法人员的麻痹大意和不注意细节有着直接的关系。告知程序是质量技监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有时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本案中,在多次通知当事人不到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本应采取更有效的告知方式,比如联系公证处直接到企业去现场告知,或者采取挂号信的形式邮寄告知都可以,但执法人员却简单地采取了电话告知的形式,并且没有留下告知的证据(如录音等)。在当事人的律师询问情况时,仍麻痹大意,回答问题时不加思索,被对方律师录了音取了证,造成了整个案件的被动,最后案件被撤消。
当前,质量技监工作的执法责任越来越重,行政执法工作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期。如果头脑不清醒,行为不谨慎,满足于已有的成绩,就很容易让我们的工作走向反面。所以,我们提出的“细节决定成败”的口号,对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