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的修改。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6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重点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等3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议政府公权预防审查格式合同。(据《检察日报》)
降低维权成本是关键
在今年“3.15”前,中国新闻网曾针对消费者维权意识作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何种方式维权”问题上,有63.817%的受调者选择“默默忍受”,而近七成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在一个法制社会里,居然超过六成的消费者在权益被侵害时选择“默默忍受”,这样的调查结果无疑让人感到意外和悲哀。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显然正是过高的维权成本,挡住消费者维权之路。几乎有多少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就有多少消费者在权益受侵害时选择沉默。
消费者不是不想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有时是迫于无奈。试问,为了一件价值很小的商品,数十次往返于商家、质量鉴定等部门之间,这样的维权你愿意吗?为了维权,让你先垫付数千元的质量鉴定费,这样的维权你愿意吗?而且,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还面临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赔偿难等诸多问题。可以说,维权成本过高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不能承受之重”,也成为造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维权支出的金钱、时间、人力等成本过高;二是消费者能得到的赔偿相对低得多,导致消费者维权往往“得不偿失”。因此,降低消费维权成本也需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切实减轻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负担。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坚持便民、利民、公益、服务的立场,尽量降低甚至免除消费者维权所需的鉴定费用,或者规定由商家承担相关鉴定费用;另一方面,要尽量缩短消费维权的流程,简化程序,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其次,必须切实提高造假者对消费者的赔偿额度。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是双倍赔偿原则,这显然远远不够。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后,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而美国平均每案消费者获赔35万美元,是中国每件赔偿额的3700多倍,“尽管国情不同,但中国赔偿额度明显偏低”。
因此,在消法的修改中,如何切实减轻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负担,提高造假者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命题。在这方面,我认为有必要借鉴《食品安全法》“损一赔十”的做法,一方面使造假者得到足够的教训,使他们不敢轻易造假;另一方面使消费者能获得高于所付出的维权成本的赔偿,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后悔权”前当三思
“后悔权”,简言之就是在合同签订或买卖完成之后再反悔、悔约的权力。虽然,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免受信息不对等导致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做法却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精神的违背和破坏,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不利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合同自主和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一切交易秩序的基础和准则。在这一准则约束下,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充分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自己的市场行为,处分自己的权利,而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制约。与此同时,一旦做出自己的决定即具有法律的效力。所签订的合同就必须履行,否则即要承担违法的后果。而“后悔权”却赋予当事人在行使“意思自治”权利之后再后悔的权力,这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否定,对合同精神的破坏,它会使市场交易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试想,一个人买了房子,过段时间又不想买了,于是要求行使“后悔权”,要求开发商无理由“退房。如果法律支持消费者这么做,市场秩序将混乱到何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也将不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了。
其实,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本意是担心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其实,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法律早有规定。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基于重大误解的合法,当事人可以撤销,而以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本身就属于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不予履行。因此,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来说,消法要做的恐怕不是赋予当事人“后悔权”,而是加大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重其赔偿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