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安徽省的农产品生产、销售、检测、监管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近日开始实施的《安徽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试行办法》对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各个环节中的档案记录作出明确规定。
试行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从事农产品加工、收购、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投入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负责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都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其中,生产档案须记载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产品品种、名称、数量及来源,农业投入品详细信息,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防治以及动植物死亡、无害化销毁处理情况等;经营档案须记载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农产品包装和标志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这些档案必须如实记录,分类装订,立卷归档,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