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将开启一个食品安全监管的新阶段,这部新法有诸多可圈可点的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亮点二“两证”合一不再单发卫生许可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将贯彻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再发放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与生产许可“两证”合一,由质检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设施、人员管理制度、工艺流程等方面提出市场准入和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重点注意的还包括:要建立严格的食品检验制度;落实企业从事食品生产人员的健康制度;建立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建立健全食品出厂的检验制度,出厂产品必须合格,有条件的自检,无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但必须有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要特别注意法律中提出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包括有关其生产许可、标签、标识的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亮点三“问题食品”要召回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如果企业不主动召回,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
亮点四食品“吃出事”消费者可获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不用再像以往那样仅能获得2倍赔偿了。此外,新法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大了处罚力度,将原来规定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新法规定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亮点五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
《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了严格的审批管理。例如,什么样的添加剂可以添加到食品里面,国家将制定出目录来。目录里面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使用了什么样的添加剂,用了多少,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
亮点六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纳入监管范围。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亮点七全洋文标签的食品不准卖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必须人人看得懂。此外,包装上还得标注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的,不得销售。
在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而对于一些特殊人群的主辅食品,比如婴儿奶粉,则必须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甚至微生物含量也要注明。
亮点八安全标准不再“打架”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标准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难免会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
相关链接
食品企业争购“产品责任险”
《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面对新的法律环境,不少商家开始未雨绸缪。近来前往保险公司咨询购买“产品责任险”的食品生产厂家数量明显增多。但是否购买了“产品责任险”食品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呢?“产品责任险”在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到底有哪些作用?
作为有着近20年产品责任保险经验的专家,美亚保险副总裁曾晓曼表示,有别于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以及之前一系列零散的相关法规,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无论从监管的范围还是惩罚的力度都有明显的加强。
对于食品厂商而言,下面两个方面的改变尤其需要注意:第一,引入惩罚性赔偿,这就是说,以前在新闻报道中经常听到的欧美国家“天价索赔”案例,今后有可能在中国也出现。这在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同时,无疑也为食品生产商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巨大的索赔风险。第二,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企业而言,必须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统一安全标准。因此,其面临的法律风险显著增强。
产品责任险是以销售量作为计费标准。举个例子,一家年销量5000万人民币的食品生产商,假设费率是0.3%,那他只需要每年付出15万元人民币的保费,就可以获得数百万元的保障。这无疑比自留风险更能保证企业现金流的稳定。其次,购买产品责任险,除了能获得经济赔偿外,还能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获得保险公司直接参与诉讼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抗辩服务。
市场人士给投保企业的建议是:注重保单范围而不是价格。尽管同为“产品责任险”,但不同公司的产品,其保障范围也会有不少差别。比如产品责任险保单可分为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两种,承保地域有仅为中国的,也有扩展世界范围的。目前许多国内食品企业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都把注意力放到费率和保费上,而忽略了这些保障范围及承保条件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