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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首次明确业主身份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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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公布两项物权法司法解释,10月1日起施行

  首次明确业主身份界定标准

  规定:已合法买了房子,尚未办产权证也能认定为“业主”

  焦点:车位须按比例配置给业主、房子空置也要交物业费、住改商须整栋楼业主同意

  深圳新闻网讯: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新闻晨报、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此司法解释。

  近年来,涉及物业权益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2007年初,这两个解释正式立项。此间,最高法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分析与论证,多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经过数年的起草制定工作,两部司法解释最终出台。两部司法解释涉及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具体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

  比如,在备受争议的小区车位归属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专有部分的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已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在近年出现的业主炒物业公司引发的纠纷方面,司法解释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针对目前频发的“民宅商用”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相应细则。规定须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司法解释对上述条款明确称,应综合考虑“民宅商用”纠纷的实际情况,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

作者:佚名 来源:深圳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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