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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跳单”条款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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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中介介绍看房后,最终以其他渠道购买了同一套房屋,被指“跳单”,原中介北京美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家置地)将“跳单”的吕女士诉至法院,索赔52500元。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为防止协议“跳单”而签订的协议条款剥夺消费者选择权,法院一审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8年9月,吕女士就购房事宜委托美家置地介绍房产信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陪同其看了位于安定门外某小区的一套房屋。9月24日,双方签订《委托看房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向吕女士推荐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4套房屋;如未通过该公司购买所推荐的房屋,吕女士需赔偿双倍佣金及一切连带损失。协议书中还约定,安定门外的该处房屋报价为175万元。

  之后,吕女士并没有通过美家置地公司购买该房屋,而是通过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150万元的成交价购买了该房屋,并向我爱我家支付了居间服务费30500元。美家置地公司认为,吕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将其诉至法院,索赔违约金52500元。

  吕女士辩称,同一套房屋,我爱我家比美家置地的报价低20万元,我爱我家还告诉吕女士该房处于贷款抵押状态,暂无房产证,联系吕女士与房主见面,并因该重要信息,又使房价降低了5万元,最终促成了交易。吕女士认为,美家置地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自己买房没有提供任何帮助,自己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鉴别和挑选房屋,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美家置地对该房屋的信息不享有独占性,自己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同时,吕小姐对《委托看房协议书》上的签名提出质疑,但因缺少样本,无法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委托看房协议书》上的吕女士签字是其本人所签,且该协议书中关于吕女士看房后只能通过该公司购买所看房屋,否则就应支付相应违约金的约定,剥夺了买房人自由选择中介机构和定价协商的权利,对买房人显失公平,属于应予撤销的合同条款。故依法判决驳回美家置地的诉讼请求。

作者:杜吟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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