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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彪:维权不能“泛道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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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人们所预料,《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行,激活了消费者的维权热情。连日来,各地“《食品安全法》第一案”纷纷出现,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天天有案”、“一日数案”的“历史罕见”景况。针对这种情况,有媒体称,14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初,民间曾一度出现的“打假井喷”,或可随《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再度出现。

  媒体报道的这些所谓“第一案”,事实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案件,只是一些索赔事件,而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也是由《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这一条款所点燃的。一位消费者索赔成功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言不讳:“如果说此前双倍赔偿的规定是替消费者解气的话,那么如今的十倍赔偿简直就是创收了。”

  维权即索赔,打假为创收,这种做法让人联想到一些名声一直不算太好的职业打假人。正是基于这种联想,一些法律界人士和消协组织成员对当下正趋高涨的民间维权热情,表现出一些担忧。在他们看来,消费者仅出于利益目的,在“十倍赔偿”法条的诱惑下故意买假索赔,这会带来潜在的社会道德风险,而“打假井喷”伴生职业打假人大量出现,更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正常而普遍的心理,也是其所有社会行为的依据。从趋利角度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勇”出于“赏”之利,更出于利之“重”;从避害角度说,重罚之下,亦必无莽夫,不敢“莽”出于“罚”之害,更出于害之“重”。正是兼顾到“趋利”和“避害”这两种同时存在的社会心理,“双倍赔偿”条款被写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者都对“双倍赔偿”怀有畏惧感,特别是在食品领域,乱逞其“勇”的“莽夫”还有很多,以至于食品安全环境始终难如人意。现在,《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其第一出发点即是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以此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彰显其威严。

  既然《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十倍赔偿”的法条,这就意味着该法赋予了任何一位消费者依法索赔的权利。消费者见利而动,因“赏”重而动“勇”,这种维权行为事实上也从另一个方向上给法律威严提供了一种强力支撑。上述一些人士对索赔热及“打假井喷”的担忧,实质上反映出的,倒是他们对“利益驱动维权”存在着一种心理障碍。在他们那里,消费者维权被设定了一个非利益目的的“纯洁”前提,即只有在自己权益受到真实损害的情况下采取维权行动才是可取的,而个人权益未受损害并以“创收”为目的的维权,即使不违法,也属不正当,这不符合他们的“道德想象”。

  有人批评说,这种“道德想象”只不过是一种“泛道德化”的偏见罢了,将利益成分剔除,只会给消费者维权带上一道沉重的道德枷锁。只要一种“谋利行为”不侵犯别人的正当利益,不是为了追逐非法利益,甚至能为促进社会公益带来帮助,法律就该支持这样的行为。“十倍赔偿”的条款不是用来欣赏的,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用来吓人的,而是要在行动中对不法生产经营形成实际的威慑。

  古人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就需要有人在现实中激活它,而由谁来激活呢,要靠有责任感的公民,靠买假的受害者,当然也不能排除那些被利益驱动、在利益驱动下去维权的人。按照中国打假标志性人物王海的说法,这种人不仅“可以有”,而且“必须有”。这些人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由于他们熟悉法律,精通程序,其打假行为更有效率,他们在利用法律为自己获利的同时,也会极大地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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