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消费者于某于2006年9月14日从丹东市某汽贸公司以购买轿车一辆,在收车时,于某发现车门处有一点划伤,销售方解释是:汽车在运输途中属正常现象,并已补过漆。经双方协商,优惠1000 元,最终以6.68万元的价格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于某将车提走。经过几天的实际驾乘,于某发现车内始终有异响,遂要求汽贸公司对该车进行维修。维修后,于某在车的内部发现一把钣金用手锤(车辆出现碰撞时,用于展平车体的工具),并发现该车后挡风玻璃密封条安装不到位,车头灯进水起雾,车门密封不好,部分螺丝有扭动的痕迹等现象,联系起遗留在车内的“钣金手锤”,于某怀疑经销商故意隐瞒了该车曾出现过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遂与汽贸公司交涉,要求退车或是换车。对此,汽贸公司表示,对于该车是否出现过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并不知情。对于车内发现的“钣金手锤”,由于车辆已被提走,也不能确定其为谁所有,无法解释它的存在。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车辆存在的其他问题,都属于合同中免费维修的范围,车主可以随时到店里免费维修和更换大灯等配件。对于消费者要求退车或是换车公司均无法满足。消费者当即表示不能接受这象征性的赔偿。
【建议】本案经营者的行为若成立则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的要求不是过高,而是过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双倍的购车款,即13.36 万元。但是案件存在难点:双方对于车辆是否肇事、维修过,存在争议,消费者对证据提供不充分,无法分清责任。
【结果】由于双方对于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赔偿的数额存在巨大差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有关部门建议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