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花生油的原产品标准共有四个,分别是《花生油》、《浓香花生油》、《花生色拉油》、《花生高级烹调油》。这四个产品标准均为1988年前制定的,后来《花生色拉油》、《花生高级烹调油》被调整为行业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原标准中的有些项目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因此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与合并,修订与合并后的标准名称为《花生油》。从而理顺了有关花生油产品的所有质量标准,改变了原花生油产品标准过于分散的状况,使企业和流通领域在执行标准的过程中便于操作。该标准现已批准发布,标准号:GB 1534-2003,批准日期:2003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
该标准中主要强制内容是质量指标中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3项指标: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对原标准中特征指标和质量指标项目进行了调整;对质量指标中相关指标值作了修订。原各类花生油标准中只注明不得混有其它食用油或非食用油。在本次修订中,除要求按照油脂定性试验判断外,还引入了CAC《指定的植物油法典标准》中脂肪酸组成等特征指标,作为掺伪试验判定的参考,弥补了定性试验不完善的缺陷。还增加了该产品油脂加工方式和转基因标识的内容,对促进我国今后的油脂贸易、保护消费者利益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修订后的标准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和提高油脂行业整体水平。
修订的《花生油》国家标准,依据充分,可以与国际标准接轨,主要技术指标符合我国国情,达到了国际同类标准的水平,具有先进性、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