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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施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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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开始,在质量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将得到以省长名义的嘉奖。日前召开的第46次山东省长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据山东省质监局局长丛大鸣介绍,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山东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省政府和省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该奖项旨在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该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该省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

  省长质量奖分设“山东省质量管理奖”和“山东省质量贡献奖”两个奖项,每年度评选一次。“山东省质量管理奖”不超过10个,主要授予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的各类企业;“山东省质量贡献奖”不超过5个,主要授予各类企业的员工和在质量教育、质量科研和攻关及质量宣传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同时,为充分调动各行各业创奖的积极性,积极做好省长质量奖的培育和基础工作,另设有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并制定专门评价标准,鼓励中小企业创奖。

  据了解,在省长质量奖的评审过程中,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突出群众(顾客)满意度评价,把社会认同度、群众(顾客)满意度作为评奖的主要标准。

  同时,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建立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获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等情况,由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省长质量奖的评审。

作者:陈平 林乐国 张子欣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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