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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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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申请单位与报批员备案

1、申请办理进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初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到深圳局动检处办理申请单位和报批员的备案手续。

2、只有经深圳局动检处备案的申请单位报批员,方可办理进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初审申请工作,其余人员的申请概不受理。

3、申请单位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如实填写《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备案表》,并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登记证书》;

(3)报检员证;

(4)属加工贸易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5)属非加工贸易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4、申请单位备案后,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报批员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 《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的申请

1、进口水生动物、禽、种蛋以及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大、中动物,须在临时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检疫审批初审前,向深圳局动检处申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进口种用大、中动物,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检疫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

2、申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简介、申请进口动物的原因、进口数量、进口用途、临时隔离场的位置、环境面积、建筑物设计、与卫生条件);

(3)临时隔离场的防疫制度;

(4)临时隔离场的平面图;

(5)临时隔离场的照片。

3、深圳局动检处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临时隔离场申请后,与临时隔离场所在地的辖区局组成至少有2名兽医的考核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4、对申请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尽快补正;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考核小组确定考核方案与考核日期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临时隔离场实施实地考核。

5、实地考核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6、考核小组应将实地考核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和限期整改的意见。申请单位应当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考核小组。

7、深圳局动检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报告和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考核结论。对考核不合格的,签发考核不合格通知;对考核合格的,签发《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经考核不合格的临时隔离场场址,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作为临时隔离场。

8、《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有效期为4个月。

(三)进口动物产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申请

1、进口动物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蹄、角、蚕茧、水产品、肉类、脏器、肠衣,进境后需在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该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口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资格,方可办理进口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初审手续。

2、申请取得进口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事先向深圳局动检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成为进口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的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简介、加工产品种类、年加工能力、仓储条件和能力、申请加工进口动物产品的原因、年需要进口量);

(2)工商企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允许营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厂区平面图(复印件);

(4)加工工艺流程图(应注明流程中的温度、处理的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使用的有关设备);

(5)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与职责(组长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6)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内容包括仓库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防虫、灭鼠措施、固形废弃物的处理措施、污水处理措施);

(7)接触动物源性原料人员的卫生防疫制度;

(8)所在地环保局允许排放污水的证明文件或污水处理许可证;

(9)图片资料:厂门、厂区内外全景、车间全景、各加工工序涉及的设施、用具和工人操作的照片、消毒处理设施及用具消毒过程、外包装和废弃物及污水的处理、进口动物产品原料、成品库的库景;

3、深圳局动检处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与加工企业所在地的辖区局组成至少有2名兽医的考核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加工企业。对申请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加工企业应尽快补正。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考核小组确定考核方案和考核日期,并通知加工企业实施实地考核。

4、实地考核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物产品定点生产企业兽医卫生条件》的要求进行。

5、考核小组应将实地考核结果告知加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和限期整改的意见。加工企业应当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考核小组。

6、深圳局动检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报告和加工企业的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考核结论。对考核不合格的,签发考核不合格通知;对考核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监管司或食品安全局推荐。

经考核不合格的加工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7、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口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境产品种类范围内办理检疫审批初审。

(四)进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初审

1、申请单位办理进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初审手续的,应如实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深圳局动检处。

2、深圳局动检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发“同意报批”或“不同意报批”的初审意见。

3、深圳局动检处受理初审时认为必要的,可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4、凡进口蓝干/湿皮、已糅制毛皮、洗净毛、毛条、炭化毛、水洗羽毛、水洗羽绒、蚕丝等动物产品不需办理初审,申请单位可直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寄往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5、凡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申请单位须将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二联正本,提交深圳局动检处办理检疫许可证备案手续,深圳局动检处依据深圳口岸的实际情况在其检疫许可证上提出实施意见,并在检疫许可证复印件上加盖“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审批专用章”转送深圳局相关分支机构。

(五)进口宠物的审批

  凡旅客携带伴侣动物(犬、猫)经深圳口岸入境并在深圳局辖区内饲养的,物主应在入境前30个工作日内持申请报告、物主身份证明文件、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免疫证书及携带动物的照片向深圳局动检处申请办理《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入境许可证明》。

作者:佚名 来源: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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