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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改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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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早在1988年就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确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法律对企业产品标准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形成较为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建立,对促进企业重视标准化工作,政府加强产品质量监督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在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源头监管的促进下,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得到了较好的实施。以福建省漳州市为例,从1988年起至今,已有近2000个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特别是在市场上监管较为严格的食品行业,前来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企业较多也较为普遍,部分企业已形成习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原本在计划经济或商品经济时代确立的一些经济管理模式日益显现出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有些甚至阻碍经济的发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虽然在以往的经济管理过程中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面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也日益显露弊端,主要表现为: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不适应产品更新换代、发展变化较快的需求。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食品行业,因市场的需求千变万化,有时企业生产的一个产品为适合不同地区、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往往要开发出不同规格、不同特色的几十个品种,且产品的生命周期也日益缩短,更新加快。若按《标准化法》要求,企业均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其工作量可想而知,更不用说企业在办理备案过程中所要遇到的其他困难。因此,企业在办理备案的过程中往往颇有微词,部分企业甚至采取应付了事或干脆不办理备案。从各地备案的情况看,仍然有较为多数的企业未办理产品标准备案。

  (2)严格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并不符合现有的产品质量管理模式。根据《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需在一个月内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交的备案材料有:产品标准、验证报告、申请备案报告和编制说明等。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产品标准编写格式的严格要求和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需要,部分地区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要求比国家要求更为严格,需提交更多的备案材料,审查程序也较为繁琐。企业在办理产品标准备案过程中,不仅要审查产品标准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还要审查产品的质量指标是否合理,甚至产品标准的编写格式也成为审查的内容。因此,企业办理产品标准备案显得手续繁杂,有些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往往感到不堪重负。在实施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今天,为适应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和符合国际惯例,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由直接管理企业的方式向宏观调控市场的方式转变,政府正从一些本应由市场决定的领域退出,交由市场决定或促进市场起作用。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的方式也已开始发生变化,国家质检总局已确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是监管涉及卫生、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打击产品质量欺诈和假冒伪劣产品,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一般商品质量主要交由市场决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改革思路,笔者认为,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已不适应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并未能真正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建立,各地强化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管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管理企业标准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企业为了搞好产品标准的备案,也需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样,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环节上,政府和企业均需耗费不少的人力和物力。从管理成效来看,由于既管了强制性标准又管了产品标准,未能真正体现管理重点,管理未能到位、有力。且由于手续繁杂,使原本已重视标准化工作的企业,为使标准化工作更为规范,符合政府的要求,需耗费大量的精力;而原本不重视标准化工作的企业,虽前来办理产品标准备案,却只把产品标准备案单纯视为办手续,但未能真正重视标准化工作;还有大批企业的产品标准并未办理产品标准备案,形成管理盲区。同时,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实际的使用率并不高。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管理成效与付出的管理成本并不对称,还不能真正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

  针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和国家质检总局适应市场经济管理模式、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思路,笔者认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也必须顺应市场要求,在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发生变化的大背景下,积极改革,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为安全、健康、卫生、环保等强制性标准登记备案制度:对企业生产涉及安全、健康、卫生、环保的产品,已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企业只须办理登记,而对没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则企业才须办理强制性标准备案,而不涉及安全、健康、卫生、环保等的质量指标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国家、行业的其他规定自行制定标准,不必备案。实施强制性标准登记备案制度代替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具有以下优点:

  (1)较好地实现政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职能。实行企业强制性标准登记备案制度,虽然只管理了产品的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方面的指标,但通过增加强制性产品标准登记制度,可以更大范围地管理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改变以往只管企业产品标准,而不管企业执行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状况,避免很多企业要么执行错误的强制性标准,要么执行过时的强制性标准或是根本不清楚执行什么标准,消灭强制性标准的管理盲区,做到了真正管住强制性标准,而把本应由市场自行决定的质量指标(如食品制造行业中的糖分、盐分指标等)交给市场,靠市场规律起作用,由市场自行选择和监管,避免政府管理的错位,较好实现政府重点监管涉及卫生、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职能。

  (2)简化办事程序,确实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实行企业强制性标准登记备案制度可以较好地简化办事程序,因为强制性产品标准一般都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前来办理登记,只需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以确认即可,手续较为简便。同时,企业因既可省去繁琐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又能够确认所执行的强制性产品标准的有效性,其执行强制性产品标准登记备案制度的积极性也较高。而对于还没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由于数量较为有限,且作为企业需强制执行的指标,企业将会高度重视并积极制定标准,再加上政府的重点扶持,因此这部分强制性产品标准的备案阻力也不大,管理较容易到位。实施这种程序有简有繁,管理重点突出,比较符合市场要求的强制性产品标准备案,既能满足政府的管理要求,又能充分考虑企业适应市场的需要,可大大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促进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作者:卢蔚霖 许淑敏 来源:河南省质量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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