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 经济信息 5月10日消息:经济和贸易部就受理中国进口商品的文件(原产地证明、发票及其他文件)问题,制定了如下新办法:
- 接受经叙利亚商业联合会和外交部认证的文件(原产地证明、发票和其他文件)、接受认证前上述两部门确认的相关文件并非扫描间的文件。
- 按照1977年底49号法令以及1991年第5号修正令的条文规定,对进口商品征税和征收(违规)罚款。
- 上述文件应由商品原产国出具并且直接来自商品原产国。
决议要求海关总局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海关的商品通行价格表,证实即将到达的商品的价格与之相符。
此决议旨在于解决中国商品先于叙利亚驻华使馆认证的文件到港的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问题。
备注:以上信息摘自当地有关媒体,并不代表我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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