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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制约车辆超限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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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一项涉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标准规定,车辆不能随意加长、加宽、加高,不同型号车辆的轴荷及总质量有了最大的限定,且必须与车辆的长、宽、高匹配。该标准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项标准即《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是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限界》(GB1589-1989)的修订。原标准只对车辆的外廓尺寸给予限定,但许多车辆如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三轴客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却没有包括进去。尤其严重的是,原标准对车辆的轴荷和质量并未予以明确的规范,一辆汽车装载多少货物、每个轴的负荷均按设计来确定,与车辆的外廓尺寸可以存在不对称的情况。新标准分别对汽车(包括原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等不同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总质量提出了限值要求。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三轮汽车、三轴客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了汽车、挂车等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修改了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近年来,车辆超限超载已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及路桥正常使用,危及经济秩序。车辆超限超载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据统计,2003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66万多起,造成10.4万人死亡,49.4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事故总和每万车死亡率居世界首位,这些事故中,70%与车辆超限超载有关。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和桥梁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每年为此额外支出的维修费用高达300亿元。车辆超限超载还造成了国家应征规费的大量流失,1999年至2003年,国家应征规费的损失达250亿元。

  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标准化研究所所长吴卫介绍,车辆超限超载有的是违反货物装载的部门规章,超出载荷能力,如某种型号的汽车核定载荷为10吨,而实际上装载15吨甚至20吨。还有一种情况是车辆生产厂家在既定载货量的情况下随意扩大车辆的外廓尺寸,如某型号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为20吨,车长应为12米、宽2.5米、高4米,但生产厂家却将车的外廓尺寸加长、加宽、加高,即使该车辆严重超载,也不易引起执法人员的注意。

  交通部公路司司长张剑飞表示,交通部将以新标准实施为契机,全面整治超限超载,进一步完善道路车辆运输管理机制,推进道路运输车辆的标准化。新标准实施以后,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必须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非法改装车辆将通报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适时采取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的行政措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金彪认为,新标准实施后,几个部门重复执法的问题也可望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公安交管部门将按新标准的要求严格新车的注册登记审验。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副司长王富昌认为,新标准对促进我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将发挥极大的作用,标准实施之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生产设备将遭淘汰,一些靠生产超限超载车辆的企业必须出局。

作者:徐风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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