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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纤检所制定措施 狠抓行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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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淄博市纤检所为加强全所行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保证上级有关行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贯彻落实,迎接全市行风评议,制定了《淄博市纤维纺织产品监督检验所行风廉政建设规定》,并组织全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行风廉政建设规定》特别指出:

  一、行风廉政建设,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省局、市局党组关于行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必须坚持所班子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谁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坚持“一岗双责”:既要履行工作职责,又要对行风廉政建设负责。

  二、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行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三、全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省、市局有关行风廉政建设行为规范。

  1、不准接受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影响正常公务的宴请和外出游玩。
  2、不准接受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强买强卖。
  5、不准利用职权向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借钱借物或无偿占有财物。
  6、不准进入带有色情服务内容的歌舞厅、美容厅、夜总会以及洗浴按摩场所;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7、不准借开展各种审批、检查、考核、评定工作以及参与鉴定、评审等活动的机会违反规定索要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或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8、不准从事与棉花经营、加 工有关的经济活动和事项。
  9、不准着标志服在公共场合和检查执法期间饮酒。
  10、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或在企业饮酒。
  11、不准在办公场合大吵大闹或酗酒打架,若违反规定经查实后。
  12、不准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甚至挑拨离间、寻衅滋事。
  13、不准借工作之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14、不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只收费不履行义务;不准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强行推荐技术成果和产品。
  15、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购物时执法。
  16、不准编造虚假报告,乱出质量证明,若违反规定经查实。
  17、不准在执法中以收代罚、以罚代刑和在执法中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8、不准用公车外出钓鱼、打猎、游玩。若违反规定经查实。
  19、不准组织和参与“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结拜狭隘团体活动20、不准结交社会上有劣迹的人员。

  四、实行回访企业制度。回访情况应作为工作人员和工作室考核的依据之一。

作者:赵勇 来源:淄博市纤检所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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