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a)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宜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b)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c)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d)配制酒(露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2)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代码。
(3)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