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议案于2008年7月提交给议会,如最终获得通过将取代新西兰《1953年专利法案》。一直以来,新西兰的专利授权标准与大多数国家相比较为宽松,由此可能导致就同一发明主题新西兰的专利授权范围大于其他国家,对于新西兰的贸易和消费者会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另外由于目前大多数创新都属于基于现有技术的渐进式创新,因此这对于本国发明者也会造成影响。
议案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确保仅对真正的创新授予专利权。新的专利授权标准为:发明技术为一种“生产方法”,并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将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范围确定为全球范围内为公众所知的任何事物。明确将下述发明主题排除在发明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有关人体及其生成方法;人类医学诊断及治疗方法;商业利用将违背道德规范或公共秩序的发明技术;植物品种。此外,在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时,专利局局长可以在权衡各方利益基础上作出决定。
该议案将取消《1953年专利法案》中有关专利授权前异议的规定,引入复审程序以及扩展行政撤销程序等;设立毛利咨询委员会,就有关毛利传统知识和本地动植物专利申请事宜向专利局提供咨询;决定将对专利代理人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