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推进居民健康档案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标准文本在卫生部网站下载),并及时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卫生部。
联 系 人: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汤学军、胡建平
联系电话:(010)68792477,68792481
附件:
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