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9日讯:记者29日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将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范围调整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将原定2009年5月1日强制实施日期推迟到2010年5月1日。
据了解,为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安全产品的评价制度,2008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对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要求自2009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
公告发布后,中外各有关方面对认证的实施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听取国内外企业、相关行业机构及政府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决定对认证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作出调整。为此,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联合发布2009年第33号公告,将原定2009年5月1日强制实施日期推迟到2010年5月1日。
29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就以上调整召开了“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说明会”,将此情况向美日欧韩业界及政府代表作了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