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名称的标示,GB10344-2005明确规定,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和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GB10344-2005规定,在饮料酒标签中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酒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在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