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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进口退运料件复出口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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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龙岗检验检疫局在《检验检疫管理手册》审核过程中发现一种全新的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出口未报经检验检疫的法检目录内的进口退运料件。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于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期间,以来料料件复出口的方式出口了20批法检商品,涉及E型钢介子、讯号电线、锂电池以及电话线、风扇等共计12个品种,货值达9151.38美元。经调查得知,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时并未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出口法检商品,拟对其依法实施处罚。

  进口料件退运是加工贸易企业特有的一种贸易方式,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是料件不符合产品有关要求需要退运;二是企业备案新合同后变更产品结构,不再生产某种产品而产生的剩余料件需要退运出境。列入出口法检目录的退运料件是应当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但大部分企业并不了解有关规定,认为退运的料件属于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货物,并没有进入我国的流通领域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没有发生形态或包装上的变化,只是因为某种原因而不再符合生产需要,按海关监管要求或根据买卖双方的协议退回给供应商。可见,企业没有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退运料件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属于主观上对政策法规的误解而造成的一种过失行为。

  为有效解决料件退运过程中出现的类似问题,检验检疫部门建议:首先,应加大对报检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考核机制,提高报检员的整体水平和素质,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其次,加强和海关的沟通,进一步完善数据交流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第三,充分利用全申报系统功能,通过电子闸口与自动核销等功能多层次、多渠道地防漏阻漏;第四,进一步加强检企互动、检政互动的力度,一方面主动向企业投送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及最新消息,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与当地政府街道办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充分借助地方政府的行政执行力进行更加有效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作者:何毅超 寇文娟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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