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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质监特种设备监管取得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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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去年5月泉州市政府正式下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以来,泉州市质监局立足安全监察职能,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各项工作,积极致力于将特种设备使用现状作为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内容认真加以推进,并结合泉州实际提出了一套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评定方法,在特种设备监管上取得了初步成效。

  泉州市民营企业众多,部分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对此,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于2008年5月22日正式下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决定从2008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全市开展 “三年行动”工作,具体来讲,第一步从2008年5月到2008年12月,为级别评定阶段;第二步从2009年1月到2010年6月,为分类整改阶段;第三步从2010年7月到2010年12月,为考核验收阶段。

  在“三年行动”中,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的“五个应当”———即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达到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力求使企事业单位在依法生产经营、组织保障体系、宣传教育培训、维护员工权益、落实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事故管理八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得到较好的落实。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也以企事业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按这八个方面的落实程度作为评定依据,分为A、B、C、D级。

  特种设备安全列入“三年行动”专项评定后,泉州市质监局在第一时间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泉州市使用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第一版印制0.4万份,下发企事业单位试行,随后,又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特种设备《评分标准》共分7个大项32个小项,其中的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定期检验、使用土制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未限期整改、当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等5个小项为否决项。第二版《评分标准》印制3.5万份,下发至各县(市)局、直属分局,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是市直系统中编印《评分标准》数量最多的单位,受到了泉州市副市长林伯前和市安委会的好评。

  然而,面对全市46273台(锅炉4100台、压力容器19267台、电梯8695台、起重机械13499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647辆、客运索道1条、溜索2条、游乐设施62台及106.3万只气瓶)在用特种设备,为破解由质监单一部门来承担特种设备的级别评定力所不能及的这一难题,泉州市质监局及时向市安委会等部门提出特种设备在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中使用一票否决的建议,该建议得到市安委会等部门的认可,并专门下发文件通知,明确“如有使用特种设备或有防雷防静电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只要其中有一种被评为C级或D级的,该企事业单位总体的安全等级就应定为C级或D级”这一关键条款,在全市行业系统和市直部门中仅有质监和气象两个部门拥有“一票否决”,为质监部门做好企事业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奠定基础。

  为了让级别评定工作取得实效,泉州市质监局采取两种途径开展“三年行动”的级别评定工作。第一种途径是积极参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开展的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乡镇(街道)初审分类、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评定工作。其具体做法:一是开展级别评定工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企事业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认真把关,目前,安溪、永春、德化三县已完成级别评定;二是用一年半时间对企事业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开展分类整改;三是从2010年7月份开始,用半年时间参与市、县两级政府对各地开展“三年行动”,对特种设备落实主体责任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种途径是由质监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检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存在五个否决项中所列问题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C、D级,并函告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用约束措施促企业主动整改。

  去年,泉州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机构对在监察和检验期间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存在五个否决项的企事业单位均实行“一票否决”的级别评定。同时,为了使级别评定工作深入到乡镇(街道),泉州市质监局还下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两个安全”协管员在协管区域内对企事业单位特种设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三确认”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宣传贯彻市政府“三年行动”方案,对特种设备存在五个否决项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泉州市使用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评分标准》,评出C、D级,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所在乡镇(街道)和县(市)质监局、直属分局,真正发挥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的作用。至2008年底,全局系统已直接向全市103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出C级函告通知书,对2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出D级函告通知书。

  为有效落实“三年行动”工作,泉州市质监局还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分类监管,监督执法和帮扶服务并重。对安全意识弱、管理水平低、设备安全状况差,被评为C、D级安全等级的企业,特别是对各种违法违规企业,加大了监管和行政处罚力度。对评为B级安全等级的企业,则加强相关的指导服务,着力提高企业的特种设备管理水平。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工作以来,泉州市质监局的安全监察人员主要有以下体会:

  一是开展“三年行动”符合泉州实际。“三年行动”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政府急、企业不急、企业出事、政府买单”的问题上迈出了坚实一步。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量大面广,涉及众多企事业单位的现象,改变了过去由单一部门被动监管的局面,初步形成了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齐抓共管,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企业主动负责的局面。

  二是有利于全面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三年行动”找到了构建特种设备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突破口。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实行“一票否决”,监管工作的效力得到充分体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三年行动”工作的开展,有力地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从监管部门被动防范向源头(企业)主动管理转变,从集中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

  泉州市质监局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效果已初步显现。2008年度未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是近年来成效最明显的一年。但该项工作仍需不断探索实践,有些创新做法正在尝试,措施有待完善,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逐步研究解决。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也得到了泉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泉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林伯前表示:“泉州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质监部门在落实企事业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中行使‘一票否决’,努力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此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泉州市质监局还通过组织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工作会议、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颁发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等举措加强特种设备监管,今后,泉州市质监局将把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开展“三年行动”结合起来,不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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