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关于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证书转换规定的公告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近期发布了《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为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工作,现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证书转换要求公告如下:
  
  一、从事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7号公告的规定获得资质。
  
  二、此前已获得HACCP体系认证证书的乳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此前获证企业”),可以向具备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申请证书转换。证书转换应当符合《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有关规定。
  
  三、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此前获证企业的换证要求,且应优先安排认证审核,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换证工作。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均属无效,发证机构应对证书做出相应处理。
  
  四、为避免造成此前获证企业已印制的产品包装物浪费,企业已在原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产品的包装物上印有符合HACCP体系认证要求的宣传语或标识的,其产品包装物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未根据新的获证情况完成产品包装物上HACCP体系认证宣传语或标识更改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为减轻换证企业压力,鼓励认证机构在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适度减免换证相关费用,并将减免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机构应适当减免相关认证年金。
  
  各相关认证机构、此前获证企业在证书转换工作中如遇疑问,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联系。联系人:陈恩成、杨志刚,电话:010-82262709、82262765,传真:010-82260757。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1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