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举行的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5个标准(送审稿)的专题讨论会上,来自各省环保局、协会、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代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标准的进一步完善起了重要作用。
应考虑无组织排放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代表:标准指标体系中应考虑无组织排放。因为目前无组织的排放量远大于有组织的排放量。在对金山石化的调查中,无组织排放量占75%,有组织的排放量仅占25%。标准中要明确排放限值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而且要规定采样的频率和时间。另外,标准体系中规定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以瞬时值作为执法的依据,建议认真考虑是否合适。因为企业的污染排放量是有波动的,这样规定,瞬时值是否具有代表性?以此为执法依据是否合理?
指标体系以浓度限值为主,不宜设排放速率,因为各个地方的气象等条件不一样,全国性的速率排放标准不适合。此外,标准的制定依据应是最佳实用技术、最佳可行技术,制定本标准不应仅仅是数值严格,如果没有适当的处理技术就没有可实施性。
氟化物的限值是否合理?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代表:限值的制定与国际标准对比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工艺和国外工艺的差别。如果工艺差别比较大,参考国外限制来制定标准,会有偏差。本标准中氟化物限值较严,数据支持不够。本标准的数据采用的都是验收数据,有一定局限性。且数据处理时不建议用加权平均来处理,因为数据有波动。建议采用百分位数法,这是用来表达目标可达性的一个很好的方法。
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代表:要求氟化物的限值由10mg/L降到9mg/L,过于严格,建议放宽。因为按企业现有的处理方法,从15mg/L降到14mg/L已经是很大的进步,如果再从10mg/L降到9mg/L,加入的氢氧化钙和水的量也要大幅度增加,带来的负面效应可能比环境收益还要大,且淤泥的产生量也相应增大。
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代表:含氰化氢的废气,建议明确单独设置排气筒,不允许与其他排气筒混合。因为氰化氢在碱性条件下无危险,如果跟氯化氢、硫酸雾混合,易产生剧毒的氢氰酸,因此要单独设置排气筒。
北京环境保护局代表:建议参考《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关于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控制指标,即由几种特定的单项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一起来控制VOC。
中国广播电视工业协会代表:建议明确注塑控制等专业生产厂是否适用本标准。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代表:编制说明中缺少对行业今后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新的污染物发展展望。
工业和信息化部代表:建议制定标准时更多地考虑国产化的水平,如果环保设备国产化达不到标准,不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代表:建议放开对于能排到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污水的指标限值,与排入河里的指标限值分开对待。因为排到开发区的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现在COD执行的是90~100mg/L,但污水处理厂要求增加到150mg/L,否则考虑处理厂处理成本增加的问题。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代表:标准如果用VOC指标,建议能给出需要测定的污染物目录。应明确照相机是否属于电子终端产品,因为编制说明附录二“电子终端产品类别明细目录”中没有照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