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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给园林城市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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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出台了《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提出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营造优美、清新、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标准》要求园林城市、县城已建(县城含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应分别达到80%以上和65%%以上;已建(县城含在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分别达到85%以上和80%%以上。城市(县城)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环境污染事件。
  
  城市、县城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3年逐年增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城市、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10平方米以上和9%%以上;城市(县城)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城市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县城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20%%,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到96%以上,燃气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城市(县城),今后将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复查一次。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网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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