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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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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技术基础。加强标准化工作,对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合理发展品种,保证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电子工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工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电子工业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标准化研究和国内外标准化科技业务活动;运用标准化手段为加速电子工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是电子工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把标准化工作纳人本部门、本单位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电子工业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积极推行国际标准,以满足我国电子工业和国防电子技术装备发展的需要。

  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有重点地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向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我国提案,以维护我国的权益。

  第五条贯彻军民结合的方针,凡直接为国防建设服务的军用电子装备应制定军用标准,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能满足军用要求的,不另行制定军用标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电子工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健全标准化机构,加强组织管理。

  第七条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部"〉是全国电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电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电子行业标准化规章、方针、政策,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定标准,审查上报国家标准,审批、发布、出版行业标准。

  (四)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标准化技术归口组织、技术归口单位,以下同〉。

  (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八)管理本行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组织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工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部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电子工业标准化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编制本地区电子工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部组织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任务,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四)会同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电子产品安全、卫生方面的地方标准。

  (五)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并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七)组织对重要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八)开展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组织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各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精干的标准化机构,承担本地区的电子工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电子标准化研究所是电子工业标准化的中心工作机构,是电子工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业务的总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标准化规章、方针、政策和标准化基础理论、方法、体系等的研究,向部提出建议。

  (二)在部的领导下,协助部组织和管理以下技术业务工作:

  1、 提出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经部批准下达后,组织实施;

  2、负责电子工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技术业务归口工作,对电子工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和技术协调;

  3、组织和指导电子工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三)承担电子工业标准的制定任务以及重大标准化课题的研究与成果推广工作。

  (四)受委托负责电子工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五)负责组织重大标准的宣传,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

  (六)负责组织电子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以及标准化情报、人员培训、标准化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七)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范围内从事全国或全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

  (一)遵循国家和部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方针、政策、标准体系以及规划、计划的建议。

  (二)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负责本专业标准草案技术审查和标准的复审,做好标准的技术协调。

  (四)开展本专业的标准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按分工承担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六)受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事项。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应选派合造的人员从事秘书处的工作,积极承担该技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限于电子产品安全、卫生要求,以下同〉。

  (二)制定企业标准(对企业产品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方面给予支持。

  (四)运用标准化手段,合理发展晶种,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五)开展新产品开发中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新产品鉴定中的标准化审查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六)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和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七)开展标准化情报工作,积极参与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

  (八)组织对优秀企业标准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需要设立相应的标准化机构或人员,在业务上受主管技术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生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电子工业标准化协会是群众性的学术组织,是政府部门联系基层、发展标准化事业的纽带和助手,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有关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电子工业标准由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

  对需要标准化但尚未完全成熟的对象,或是有标准化价值但不急于强求统一,或者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灵活执行,不宜于全面统一的对象等,可以制定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国家标准的范围主要是:

  (一)全国范围通用或跨行业通用的基础标准,主要包括:

  环境适应性、可靠性、统计方法、抽样方法和质量管理方法标准;

  技术术语、符号、代号、编码、型号命名和制图方法标准;

  互换互连标准;

  安全、卫生、电磁兼容和环保标准;

  通用测量方法和检验方法标准等。

  (二)电子元器件总规范、分规范、空白详细规范以及认证用的详细规范。

  (三)电子信息技术标准。

  (四)电子设备与系统通用技术标准、接口标准。

  (五)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电子产品质量标准。

  (六)主要的电子材料标准。

  (七)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

  (八)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的范围主要是:

  (一)行业范围内通用的基础标准和专业基础标准。

  (二)通用电子元器件详细规范(含国内认证用的电子元器件详细规范)。

  (三)电子行业内需要统一的通用零部件、原材料、工模具、工艺装置、专用设备和通用工艺标准。

  (四)行业需要控制的重要电子产品标准。

  (五)属国家标准范围而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有关标准。

  (六)其他需要在电子行业内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而又需要在省市范围内统一的电子产品的安全、E生要求的强制性标准。

  第十七条企业标准的范围主要是:

  (一)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质量而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为完善标准的内容,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加以补充规定而制定的企业产晶标准。

  (四)为简化品种规格,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品种、系列进行限制、选择而制定的企业标准。

  (五)企业在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需要统一的设计、计算方法,零部件、元器件、工艺和工装设备标准。

  (六)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需要统一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主要是:

  (一)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标准,以及产品的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环境保护、电磁干扰标准。

  (三)直接关系到安全、卫生的符号、代号等通用技术语言标准。(四)对互换配合有严格要求必须强行统一的接口和互换配合标准。

  (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强制性标准范围以外的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一种推荐性的标准化文件。

  第十九条制定标准的原则是:必须保障安全、环保和卫生z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满足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协调配套;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水平,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二十条标准的制定应按计划进行。国家标准制定计划均为指令性计划。电子工业的行业标准制定计划有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种,以指令性计划为主。标准制定工作的主要程序和要求应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制定标准应当发挥骨干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学会协会的作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一般应组成有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的工作组负责起草,标准的技术审查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地方标准由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电子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

  第二十二条标准的批准、发布、备案

  (一)电子行业标准由部批准发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二)地方标准由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地方标准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备案。

  (三)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发布.作为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电子工业企业产品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s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之后即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标准实施后,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企业标准一般不超过三年)。标准的确认或废止由原标准的批准部门批准发布。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电子工业标准是电子产品研制、生产、检测、购销、使用和服务的技术依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贯彻执行。

  (一)电子工业强制性标准依法强制实施。

  (二)电子工业推荐性标准按部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

  第二十七条新产品设计开发必须贯彻实施有关标准。新产品鉴定定型时,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要求的电子产品,不得定型和投产.

  第二十八条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必须考虑国内标准化要求。项目引进前应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者,不准引进。

  第二十九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执行。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必须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条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授予认证合格证书,并准许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各级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标准应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监督检查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部和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按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并在工作中与标准化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章标准化情报与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组织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出版发行电子行业标准。

  第三十四条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和各级标准化工作机构要加强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分析、组织交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标准情报和咨询服务。

  第六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按国家规定由政府拨给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助费,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承担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费用的不足部分,可计入成本.

  第三十六条标准化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单位科研经费中.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标准的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标准和标准化科研成果是科技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长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电子军用标准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电子工业部颁发的《电子工业标准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机械电子工业部下发的《机械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草案〉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产业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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