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英文缩写为CDM)项目实施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这将进一步拓展相关公司的利润空间,体现了国家对该类项目的鼓励和支持。
对于CDM项目实施企业,通知指出,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不同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花中带刺
应该说,CDM是一种双赢机制,发达国家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其减排承诺,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双方实施的CDM 项目实质是一种产权交易,它使GHG(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一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交易,使这种无形的减排责任具体化为碳市场的交易。
相关调查表明,2008年全球碳市场的交易额为1000多亿美元。根据全球减缓气候变化行动的政治进程和市场反馈情况,预计到2010年全球碳市场的规模将升至2000亿美元。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无疑将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虽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我国拥有庞大的市场及优越的实施环境,但项目犹如一朵带刺的玫瑰,实施起来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问题。
在中国,拟开发CDM项目须经国内和国际两套审批程序。国内批准,是指由中国的国家机构依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对CDM项目进行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随后,CDM项目的国际注册要依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的规定,由CDM项目业主委托经EB认可的指定经营实体(DOE),负责其审定和核查工作,由此可见,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工作的DOE组织,对于项目注册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由于CDM的规则要求与流程比较复杂多变,具体审定、核查工作中涉及工程技术方法学、法律、金融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对DOE的委任工作始终非常谨慎和严格。据介绍,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从申请到批准至少要3~6个月。专家指出,缩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程序周期应成为我国政府和专门机构的当务之急。
不抛弃不放弃
从世界各发展中国家开展CDM项目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有效的行政管理,CDM项目数量和产生的减排量均位居世界第一位。据统计,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接近2000个,在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注册成功的项目接近500个,我国注册成功的项目数量和产生的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
但是长期以来,中国CDM项目的审定和核查工作一直被国外DOE垄断,受国外DOE在中国境内的审定、核查工作的资源限制,使得我国仅有不足1/3获国家批准的项目最终获得EB注册,因此,项目的审定、核查工作已经成为我国许多符合国际规则的项目及时加入国际碳市场的瓶颈。
而且,国家批准的项目数量和注册成功的项目数量之间之所以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就是国内缺乏CDM项目审核机构。另一方面,国内企业虽然都知道CDM,但对于其操作中的具体规则并不清楚。知识和经验的缺乏,让很多国内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也就丧失了讨价还价的能力。
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11月,该中心正式启动DOE资质申请工作,先后接受了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的机构公示、管理文件评审、现场评审、相关问题的纠正与整改,2008年9月获DOE准资质,今年正式获得DOE资质,并成为中国具备CDM专业领域最多的国内指定经营实体机构。以该中心为代表的中国首批本土DOE的诞生,无疑将推动国内CDM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专家分析说,此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通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针对清洁基金,另一方面是针对CDM项目实施企业。随着各级管理机制的逐步建立、完善以及排放信用的评价介入,国内企业的投资热情会大大提升,项目开发的经验也会使一些企业“不抛弃不放弃”。相信我国可以利用好清洁发展机制,借助外来资金和技术,提高自身能源效率和改善能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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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的一个创新的财政激励手段,用于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从而帮助它们满足其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通过该机制,承诺降低碳排放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投资,而不是在本国采用更昂贵的替代手段。这类项目也可以获得可转售的减排额度,可以用于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