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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召回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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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的话

  国家质检总局4月14日发布消息称,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09年9月1日起,将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该公告的发布,是对我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完善,对载货车将产生积极影响,我国汽车召回监管的强制力也有望从各个层面得到提升。有专家认为,今年汽车召回管理范围扩大到货车,对保障汽车下乡顺利进行、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有积极意义,可谓正当其时。本报今日特辟出版面对汽车召回作专题报道,以飨读者。

  货车召回你准备好了吗

  消除顾虑 做好备案 完善内部管理

  召回集结号

   货车开始召回了!

  近日,载货车行业谈论最多的话题就是:召回!

  实施召回有利于中国载货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这是业内的共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代销售公司经理刘耀杰告诉记者,召回能够保护车主的安全利益,更有利于促进国产载货车的质量提升和结构调整。东风商用车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载货车出口量不断上升,实施召回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国门。

  有利发展 大势所趋

  我国载货车生产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目前国内载货车整车生产及改装车企业近600余家。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08年我国共销售货车164万辆、半挂牵引车1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8%和9%,中国载货车已进入高速发展期。

  之所以选择载货车召回是行业形势所需。我国载货汽车存在整车安全技术性能不高、非法改装现象普遍、严重超限超载运营等问题。主要原因是设计或组装环节产生的缺陷。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万起,造成7.3万人死亡、30.5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其中,载货车辆肇事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召回的目的就是消除不安全隐患。

  另外,载货车实施召回也是国家利好形势所需。目前实施的“汽车下乡”政策,主要是以货车下乡为主,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和行业健康发展,将载货车纳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体系十分必要。

  载货车实施召回是与国际接轨。在国外知名的货车企业都曾因为缺陷召回过自己的产品。有资料显示,日本铃木公司、瑞典沃尔沃集团等载货车制造商都曾召回存在缺陷的车辆。2007年7月24日,北美VOLVO召回VOLVO重卡,其原因是卡车的转向轴的一个固定螺母有可能产生松动,引起不安全因素。召回,已成为企业向社会展示诚信的重要部分。

  企业担心 专家解忧

  载货车召回与轿车召回不同,轿车属于消费类产品,消费者使用仔细,因此缺陷的发现、召回实施和监管是有规律可循的。而载货车是生产资料,很多车主为了多拉快跑,忽视车辆保养,车辆损害原因难以鉴定。因此载货车召回存在相当的难度。

  首先,由于载货车销售集中在二三级市场,一旦出现批量性群体召回,将会影响企业的形象和效益,这是很多企业普遍的忧虑。对此,有关专家指出,轿车实施召回时很多企业也有同样的顾虑,这是正常的。但是通过5年轿车召回经验看,召回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效益,反而会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赢得用户信任。

  其次,信息收集难。由于我国载货车车主主要以团体购买、营运为主。由于一些经济利益,绝大多数载货车车主都挂靠在物流公司,而实际使用者却是个人,这对于收集车主真实信息带来困难。另外,由于我国载货车企业规模小,质量追溯、信息体系不健全,缺乏原始信息保留,这也给信息收集带来难度。

  三是缺陷鉴定难。一位业内人士介绍,非标生产、量体裁衣、按需提供是载货车业内的潜规则。由于货车生产批量小,所以很多都是按合同生产,出现了问题也是按照合同规定解决。很多卡车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的用户为了省钱,拒绝安装一些国家要求强制安装的配置,一旦出了事故,在责任认定上就有困难。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杜芳慈曾有这样的担忧:比如一辆载重量4吨的车,用户装了8吨的货,车辆过度疲劳,出了问题,到底谁来负责?怎么辨别责任方?对此专家解释,缺陷的认定责任是一个严肃、慎重的过程,是经过严格调查、科学鉴定的。它既要满足产品存在缺陷的条件,又要符合出现批量性事故的认定,两者结合才能判断责任,个案不能作为召回的依据。

  由于以前生产不规范,载货车零部件整体质量不高,难免以前的产品存在缺陷隐患,这令很多企业心有余悸。采访中,有企业提出是否对载货车召回的时间有个过渡期。对此,专家强调,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是10年,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为止。其实,自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以来,我国的汽车企业就应该有承担召回的责任意识,之所以在《规定》实施5年后才对载货车实施召回,实际上已经给载货车企业一个缓冲、过渡的过程了。

  有关专家提醒企业,消除心里顾虑、做好备案、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是召回的前期准备,但是更要关注其后期召回实施难的问题。由于我国大部分载货汽车企业规模小、实力欠佳,一旦召回实施,对于后期的赔偿很困难。另外,绝大多数载货车长期跑在路上,对于按照限期规定实施召回维修也是个困难。对此企业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召回开始 提早准备

  距离召回实施还有半年的时间,那么,在此期间载货车企业应该做些什么工作呢?对此专家建议:

  首先要认真学习好召回的有关法规条例,做好备案。《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是汽车召回管理的法律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具体执行的依据和规定。

  其次,加强内部体制的建设。比如做好产品质量追溯、建立健全信息系统,这将对今后召回决策起着积极作用。目前轿车企业的召回体系比较完善,有的企业专门成立了产品安全委员会。载货汽车召回管理手段很大程度上可以借鉴轿车召回经验,所以,载货车企业可以提前向轿车召回企业取经。

  专家指出,其实,一些大企业,成熟的产品不必有过多的顾虑。因为他们的产品是批量生产,设计较为成熟、整车质量控制较好,但是要注意防止零配件新产品出现问题。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配套零、部件需要技术监督和检验,在具体生产组织中必须严格按照管理体系运行,对每一生产环节和所装配的每一部件均要严格把关,详细实施技术跟踪。二是整车生产厂在总装过程中,要严格正确地装配各个部件,并且准确地调整各部件的合理配合间隙,对任何工位均要严格按技术规范运行,不得有丝毫的松懈。对于企业的召回管理机构和部门,要重点对新上市的车型加强技术跟踪,注意收集用户使用意见和反馈信息.

  相关链接

  ●2004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60号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将对所有汽车产品实施召回。但是,考虑到当时的国情实际,确定了分3步实施:

  2004年10月,M1类(9座以下载客汽车)车辆率先列入召回范围。

  2006年8月1日,对M2、M3类汽车纳入召回管理范围,至此,我国已经将M类的全部车型纳入召回管理范围;

  2009年9月1日起,将对N类和O类车辆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车辆识别代号(VIN)解读:

  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中文名叫车辆识别代号。每个车辆的铭牌上都有一个由17位字母、数字组成的编码,这就是车辆的VIN,又称17位识别代码。车辆识别代号经过排列组合,可以使车型生产在30年之内不会发生重号现象,它具有对车辆的唯一识别性,又称为“汽车身份证”。车辆识别代号中含有车辆的制造厂家、生产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发动机以及其它装备的信息。VIN代码共由17位数字组成:

  1~3位(WMI)数字代表世界制造商识别代码,表明车辆是由谁生产的;4~8位(VDS)数字代表车辆特征:轿车的4~8位数字代表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约束系统类型;MPV的4~8位代表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车辆额定总重;载货车的4~8位代表型号或种类、系列、底盘、驾驶室类型、发动机类型、制动系统及车辆额定总重;客车的4~8位代表型号或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制动系统;第9位数字代表校验位,通过一定的算法防止输入错误;第10位数字代表车型年份,即厂家规定的型年(Model Year),不一定是实际生产的年份,但一般与实际生产的年份之差不超过1年;第11位数字代表装配厂;12~17位数字代表顺序号,一般情况下,汽车召回都是针对某一顺序号范围内的车辆,即某一批次的车辆。

  召回非丑 何惧其扬

  □ 胡立彪

  邻居于先生的新宝来车给召回了,本以为他会很郁闷,可见面说起这事儿,他却一副无所谓的样子:“这很正常啊,哪家汽车企业没有召回过?你看看现在的报纸,差不多天天有关于召回的报道。不过说实在的,以前只是听说,这回轮到自己头上,刚开始的确有点不好接受,可事后一想,召回嘛,就跟电脑软件升级一样,其实是一件好事。况且,这次召回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只是发动机舱盖有点小毛病。”

  于先生的这辆车,是一汽-大众于4月4日起实施召回的17059辆新宝来车中的一辆。对于那些可能因召回给自己的出行带来不便而有所抱怨的车主,如果能像于先生那样把召回视为一次“升级”,大概也就不会那么郁闷了。

  想想看,由1万多个零件组成的汽车,的确与复杂的电脑软件有一比,后者在设计过程中总会存在一些意识不到的缺陷,这是必然的,也是无法避免的,而这些缺陷也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被发现,所以要隔三差五地进行漏洞修复和升级,若不然,其功能和安全性都会受到影响。汽车虽然是一种实物产品,但在设计和制造环节却也面临着与软件开发类似的“不完善性”问题,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或漏洞,而一旦发觉了这些缺陷或漏洞,厂家出于对消费者人身安全负责的需要,同时也为了自己的信誉,必须也可以说必然要实施召回。

  就现实情况来看,在对待召回问题上,有些消费者还在在一些错误的认识,这既与他们对召回存在误读有关,也与部分汽车企业召回的态度和表现不尽如人意有关。所谓的“误读”,主要体现在对“召回”的理解有偏差,特别是对召回涉及的“产品缺陷”概念认识模糊。一些消费者往往把召回与产品质量差联系在一起,同时还把“缺陷”等同于产品质量问题,这是误读的根源所在。

  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把“缺陷”表述为“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认为,“考虑了包括介绍产品在内的所有情况后,若产品未给人们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则该产品存在缺陷。在我国有关召回的法律法规中,对“缺陷”的解释都是指产品存在某种“不合理的危险”。通观这些解释,我们可以看出,“缺陷”一词的核心指向是产品的安全性能方面存在的某些“不合理性”,其与表述产品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完全是两码事,是属于不同性质和范畴的两个概念。

  或许是担心消费者会产生这种误读,一些企业在召回问题上表现消极,遮遮掩掩,害怕这会影响企业的质量声誉和品牌形象。其实这样做不仅无助于消除消费者的误解,反而会将误解进一步加深。正如前文所说,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在所难免,严格说来也算不得什么丑事,企业实施召回,也不存在扬不扬丑的问题。重要的是,现在的消费者正在变得越来越成熟、越来越理性,他们绝大多数已经能够读懂召回的现实意义,而在越来越趋向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汽车社会,在召回上遮掩远不如有错即改,发自内心诚信经营的口碑比通过其他宣传手段提高品牌美誉度、维护品牌忠诚度,要实惠得多,也有效得多。业内专家曾这样概括企业召回的实际效果:凸显实力,展示诚信,体现负责,充满自信。

  当然,要不想使召回问题成为横亘在企业与消费者心中的障碍,企业只有在进一步完善技术、进一步提升诚信度上下工夫,没有任何捷径可言。如果已经发现汽车群体性问题,就不要藏着掖着、想各种办法敷衍,否则,造成的结果只能是质量越来越难以真正得到保障,企业诚信度越来越遭到损失,这才是发展中最大的障碍。

  信息备案是召回的基础

  专家强调2009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载货车也在召回范围

  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召回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做好信息备案。按照公告规定,载货车制造商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自今年6月1日开始,8月30日结束。

  有关专家指出,召回信息备案十分重要,企业要高度重视。载货车信息备案工作主要参照《关于报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备案信息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271号)和汽车召回信息备案的相关说明。

  大型汽车,尤其是载货车的底盘质量最重要。此次之所以将底盘纳入载货车召回范围,这与载货车辆行业总体特点有直接关系。这说明,今后载货车辆底盘制造商应承担信息备案、配合缺陷调查等相关责任。

  载货车信息备案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载货车制造商应在今年8月30日前提交“制造商基本信息”,以便实施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

  第二,N类载货车辆制造商应提交整车所装备底盘的技术参数及底盘制造商信息,并将每台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VIN)与该车所装备底盘的VIN一同提交。

  第三,车辆识别信息和车辆技术资料中描述的车辆型号应包括: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商标、中文车型名称和车型商业名称,并说明该车型生产和销售的起始时间。

  第四,车辆技术资料应说明相关系统及其子系统的型式及结构、工作示意图及元件布置图;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车轴数、布置及驱动方式;车辆长、宽、高、轴距、轮距、前悬、后悬;空载、满载状态下整车及各轴质量等。

  第五,载货车辆底盘制造商将所生产底盘产品的识别信息、车辆技术资料、经销和售后服务渠道及车主信息按《规定》和《关于报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备案信息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备案。其中,“车主”为使用该底盘的载货车辆制造商或其他用户。

  第六,备案信息原则上应以电子文件格式提交,特别情况下经许可采用书面材料。

  另外,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信息备案工作,方便企业做好备案。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专门制定了备案指南,企业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www.dpac.gov.cn)和中国汽车召回网(www.qiche365.org.cn)上查询信息备案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指南,或通过电话010-59799616或010-65537365和邮箱beian@qiche365.org.cn,与相关专家交流。

  这里特别强调的是,8月30日是信息备案的结束时间,9月1日是召回开始时间,并不代表9月1日以后生产的载货车开始召回,企业对9月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依然负有缺陷召回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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