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5月1日起,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一件大事,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建设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做任何事情,都要坚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也是一样。新《条例》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针对我国特种设备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参照《节约能源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特种设备的条款,对2003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其中,在明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并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相关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更是成为受人关注的亮点。
之所以被称为“亮点”,是因为新《条例》新增或修改后的这些条款,体现了条例指导思想的重大转变和突破。新《条例》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增加了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按照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这些规定既强化了依法行政、规范行政、高效行政和为民行政的理念和要求,也体现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与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新《条例》根据我国节能减排形势和政策要求,增加了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节能责任制度等规定,其科学发展、持续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得到了凸显和加强。
新《条例》的这些亮点固然让人称道,但要让这些亮点真正“亮”起来,还必须让这些规定得到严格、彻底的执行,取得看得见的实效。这就要求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全社会所有相关者,都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新《条例》,将里面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于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负有主要职责的质监部门而言,其职责作用发挥的程度将直接决定新《条例》的实际实施效果。某种程度上,质监部门的行动也是新《条例》诸亮点的“亮度”保证。
因此,各级、各地质监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紧紧围绕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特别是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不断改革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完成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控制指标,实现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目标,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安全发展和节约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