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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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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于1906午10月在伦敦正式成立。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国际标准化团体。它负责制订电气和电子领域的国际标准。

  1908年,IEC在伦敦召开了首届理事会议,通过了IEC的第一个章程,并选举著名的物理学家凯尔文勋爵为第一任主席,查理斯任秘书长。

  现在,IEC已经是世界上最具权威性的国际标准化机构之一,含以下43个成员国:中国、美国、英国、独联体、法图、日本、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瑞士、荷兰、挪威、西班牙、匈牙利、捷克、新西兰、印度、埃及、希腊、芬兰、丹麦、南朝鲜、南非、以色列、北朝鲜、巴西、卢森堡、保加利亚、南斯拉夫、印度尼西亚、爱尔兰、巴基斯坦,葡萄牙、波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罗马尼亚、土耳其和泰国。

  IEC现已成立了82个技术委员会、1个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 1个IEC/ISO联合技术委员会(JICI)、127个分技术委员会和700个工作组。全世界约有10万名电工、电子领域的专家长年无偿地为IEC工作,制修订IEC国际标准。

  一、IEC标准分类

  截止到1990年底,IEC总共发布约2700个IEC标准。这些标准按专业分为以下8类;

  第—类(基础标准):名词术语、量值单位及其字母符号、图形符号、线端标记、标准电压、电流额定位和频率、绝缘配合、绝缘结构、环境试验、环境条件的分类、可靠性和维修性。

  第二类(原材料标准):电工仪器用工作液、绝缘材料、金属材料电气特性的测量方法、磁合金和磁钢、裸铝导体。

  第三类(一般安全、安装和操作标准):建筑物、船上的户外严酷条件下的电气装置、爆炸性气体中的电器、工业机械中的电气设备、外壳的保护、带电作业工具、照明保护装置、激光设备。

  第四类(测量、控制和一般测试标准):电能测量和负载控制设备、电子技术和基本电量的测量设备、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核仪表、仪表用互感器、高压试验装置和技术。

  第五类(电力的产生和利用标准):旋转电机、水轮机、汽轮机、电力变压器、电力电子学、电力电容器、原电池和电池组、电力继电器、短路电流、太阳光伏系统、电气牵引设备、电焊、电热设备、电汽车和卡车。

  第六类(电力的传输和分配标准):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电线、低压熔断器和高压熔断器、电涌放电器、电力系统的遥控、遥远保护及通信设备、架空线。

  第七类(电信和电子元件及组件标准):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印制电路、电容器和电阻器、微型熔断器、电子管、继电器、纤维光学、电缆、电线和波导、机电元件、压电元件、磁性元件和铁氧体材料。

  第八类(电信、电子系统和设备及信息技术标准):无线电通信、信息技术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和办公机械的安全、音频视频系统的设备、医用电气设备、测量和控制系统用数字数据通信、遥控和遥护、电磁兼容性,无线电干扰的测量、限制和抑制;报警系统;导航仪表。

  二、IEC标准的制定过程

  制定IEC国际标准的工作,主要由各技术委员会(TC)和分委会(SC)完成。制定一项国际标准通常要经过以下五个阶段:

  1.建议阶段

  在此阶段可以由任一国家团体、本技术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秘书处、另一技术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秘书处、与之合作的另一组织、技术管理部门或它所属的一个咨询委员会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NP)。可以通过通信方式或在技术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的会议上作出可否采用的决定。新工作项目一旦被列入工作计划,则第一阶段即告完成。

  2.准备阶段

  新的项目被接受后,即任命项目领导人,并成立工作组。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或分委员会设立,它将规定其任务及确定将审案呈送技术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的截止期限。当工作落实(WD)作为第一委员会草案分发给技术委员会的成员并经中央办公室登记后,准备阶段即告完成。WD完成期限不得超过2年。

  3.委员会阶段

  第一个委员会草案(CD)完成后即分发结TC或SC的所有成员征求意见,并明确规定答复的最后日期(不少于3个月)。在答复日期终止后,秘书处立即将意见汇总后分发给上述成员,并提交TC或SC主席,共同磋商关于该工作项目的下一步工作建议(在下述三者中择其一)。

  (1) 在下次会议中讨论委员会草案和意见;

  (2) 作为国际标准草案登记委员会草案;

  (3) 分发修改的委员会草案。

  当委员会草案接受并作为国际标准草案分发,而且向中央办公室登记后,委员会阶段即告结束。CD的完成期限不得超过5年。

  4.批准阶段

  在该阶段,国际标准草案(DIS)必须立即分发结各国家团体,采用“六个月法”进行投票表决。当赞成票多于P成员(即参加成员)投票数的三分之二和反对票少于四分之一的总投票数(包活O成员,即观察员的反对累数)时,该国际标准草案将获得批准而成为“国际标准”正式出版,此时批准阶段即告先成。国际标准草案(DIS)的完成期限不得超过7年。

  5.出版阶段

  该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国际标准的印刷和发行。一旦国际标准出版,出版阶段即告完成。

  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IEC也在不断加快其制定标准的速度,特别是最近几年更为明显。从IEC成立的1906年至1910年,IEC共制定约600个标准,而1971年至1976年的6年间,与前65年相同,也制定了约600个标准。1977年至1986年约发布了1000个国际标准,而1987年至1989年约发布了600个标准。

  三、IEC组织体制

  围绕制定国际标准这一中心工作, IEC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组织体制(其组织机构见下面的示意图)。为了更全面地了解IEC和掌握IEC的动向,下面分别介绍示意图中的机构。

  注:① ACET──电子电信顾问委员会

    ② ACOS──安全顾问委员会

    ③ ACEC──电磁兼容性顾问委员会

    ④ IECQ──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

    ⑤ IECEE──电气设备安全标准合格试验体系。

    ⑥ GPC──总政策委员会

  1.理事会:IEC最重要的机构。它由IEC的7位高级官员(主席、刚卸任主席、3位副主席、司库和秘书长)、以及所有IEC成员国的国家委员会的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组成。IEC现任主席是澳大利亚人R.E.Breeet的先生,秘书长是英国人,A.M.Raeburn先生。

  理事会决定IEC的方针政策。它批准成立和解散技术委员会(TC),授予执行委员会和中央办公室管理技术工作的权限等。

  2.执行委员会:它负责处理理事会交办的事项,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保证IEC技术工作的顺利进行;它审查成立新TC或撤消现有TC的必要性,协调IEC内部技术工作及共同性问题,并就具体技术问题与其他国际组织联系。

  执行委员会由IEC7位高级官员和经理事会选出12个国家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目前这12个成员是:澳大利亚、法国、荷兰、苏联(以上任期至1992年)、巴西、中国、英国、瑞士(以上任期至1994年)、加拿大,瑞典、日本、德国(以上任期至1996年)。

  3.总政策委员会(GPC):GPC是由IEC7位高级官员和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选出的6个个人成员组成。它的任务是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研究涉及IEC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上提出建议,同时对加强IEC组织内部联系以及与外部其他团体之间的联系负有特殊的责任。近几年来,GPC相当活跃,提出了不少重要建议,且多数为IEC采纳。因此,应关注GPC的活动。

  4.中央办公室:它实际是IEC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执行理事会、执委会的各项决定。它负责IEC的日常技术和行政事务,包括IEC各类文件的分发、IEC标准的出版以及与IEC的200多个TC/SC、700多个工作组和40多国专家的日常工作联系等事项。自1947年以来,IEC中央办公室一直设在日内瓦。15个国家的190多位工作人员为其工作。他们分别负责技术部门、认证和顾问委员会、数据库、六个月法文件、会议、标准出版印刷等项业务。

  5.电子电信顾问委员会(ACET):ACET于1955年成立,主席是英国人家兰德,其成员由IEC的22个技术委员会的主席和秘书组成。

  ACET的任务是指导和协调与电子和通讯有关的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就承担新的工作和其工作范围对它们进行咨询,以便促进工作的顺利进展和避免工作的重复。此外,ACET还就它们的工作及其制定的IEC标准的矛盾问题问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

  ACET现已划分为以下3个组:

  第一组电子元件。

  第二组测量和控制,包括利用电子设备或系统的功率通量的控制。

  第三组信息技术相有关电子设备。

  6.安全顾问委员会(ACOS): ACOS的任务是协调和指导IEC各技术委员会在安全方面的工作,帮助执委会进行技术管理,提供技术咨询、确保IEC发布的标准在安全方面的一致性,特别是对那些跨TC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ACOS成立于1969年。其成员由执委会指定的5人和由负有安全指导职能的委员会(SCl5A、TCl6、SC28A、SC50A、SC50B、 SC50D、TC64、TC70、TC74、TC77)中选出的6人,以及电气设备安全标准合格试验体系(IECEE)的主席组成。

  ACOS的主席是B.I.Folcker先生(瑞典)。ACOS自成立以来做了许多战略性的工作,并且已由执行委员会付诸实施。目前正在研究和协调的工作主要是:

  (1) 基础研究工作。儿童安全及标准、“安全”一词的应用、带电件的定义、可编程序电子系统的安全运行、直流分量对保护系统装置的影响、电磁场对人体的影响等。

  (2) 安全标准的协调统一。对照IECl04导则,对具有安全指导职能的委员会和安全专业职能委员会,在ACOS统一领导下就基础安全标准与专业安全标准及产品安全标准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

  (3) 安全标准的解释工作。

  7.电磁兼容性顾问委员会(ACEC):

  ACEC于1987年成立,其任务是在IEC内部及与其他有关组织之间就产品或系统的有关电磁兼容标准进行指导和协调。协调活动涉及干扰的辐射、耦合和抗扰度,它包括:定义、测量设备、测量方法、要求和限制、实施规程、电磁环境和特征分类。

  此外,它还向执委会推荐承担有关危险辐射(非电离)工作的TC等。它的成员是由TC/SC或有关组织的专家组成:SCl2A、SC17B、TCl8、TC40、SC41B、TC42、SC45A、TC57、TC62、TC65、TC77、 SC77A、SC77B、TC8l、ITCI/SC25、CISPR和OIML。

  ACEC目前正在协调的工作有:编制IECl07导则的修订版(起草电磁兼容性标准的指南);高空核电磁脉冲防护装置(HANEMP);编制IEC电工词汇第161章:电磁兼容性等。

  1991年初,ACEC研究了和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在EMC领域的合作和协调问题,一致认为应迅速在IEC和CENELEC内制定EMC标准,以满足实施欧洲经济共同体(EEC)EMC指令的需要。为此,ACEC和CENELEC建议把EMC标准分为四类,并确定了制定以下四类标准的分工:

  (1) EMC基础标准:

  所谓基础标准是指给出通用的和基本条件的标准,或者是能满足EMC的某些规则。它们涉及并适用于所有产品和系统,被用作产品技术委员会的参照文件。

  通常基础标准不专用于特定产品或产品系列,主要含以下内容:术语、EM现象的表述、电磁兼容性水平的规范、干扰辐射的一般要求、有关设备抗扰度方面的严酷试验水平的建议、测量和试验技术,环境的表述和分类。

原基础标准已由IEC/TC77、CISPR或其他TC制定。新的基础标准亦将主要由IEC/Tc77和CISSPR制定,特殊情况下由CENELEC的TC110制定。在欧洲内部的协调工作由TC110承担。

  (2) EMC一般标准

  EMC一般标准是指与特殊环境有关的标准,它规定了一组适用此环境工作的所有产品或系统的最低要求和试验程序,不存在适用于特定产品或系统的任何特殊的EMC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EMC标准必须参考EMC基础标准,它们包括有关辐射和抗扰度的要求和试验,规定了技术要求和试验的限定值。它们不包括详细的测量方法和试验方法等,为此,它们应参考基础标准。

  在该标准标题页的标题后面,它们应加注“一般EMC标准”字样。

  一般标准由CENELEC/TCll0负责制订。IEC/TC77和CISPR正在起草有关类似的文件。在CENELEC职责范围之外的领域,例如与其他网络条件相应的标准应由IEC/TC77或CISPR制订。

  (3) EMC产品标准

  EMC产品标准规定了不专用于特定产品的特殊的EM环境和试验要求。它们应采用EMC基础标准并与EMC一般标准协调。

  需要说明的是,EMC产品标准应优于一般标准。

  对于特定产品只要没有产品标准的就应采用有关的一般标准。EMC产品标准在选择有关的试验值时,应与有关的一般标准协调。如有充分理由,它们可规定较高或较低的严酷要求。只有在例外和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允许与基础标准不一致。EMC产品标准不包括详细的测量和试验方法、试验设备等,他应参照基础标准。EMC产品标准可以来取单个标准形式,也可在其他一般标准中以专用条款的形式出现。EMC产品标准应指明有关安装和操作条件。在考虑受试设备场合时,应给出准确的事故判据。

  产品标准(或整个产品标准的EMC条款)由IEC有关TC或CISPR的SC或者CENELEC的有关TC制定。

  (4) EMC系列产品标准

  系列产品指适用于一组类似产品的产品标准。现已确定有下列主要系列产品:家用和商用设备,工业设备,通信设备,无线电收音机、电视机和类似设备,交通和运输设备,公用家业设备(电、水、气……),医疗设备,测量和试验设备。

  系列产品标准由IEC/TC77或CISPR制订或协调,可邀请有关产品委员会参与WG(工作组)或SC工作。

  此外,ACEC还与ACOS共同组建了一个名为“EMC和安全”的工作组,以应付由于电气和电子设备复杂性日益增加导致与设备的EMC有关的安全问题大大增加。该工作组将从EMC和安全两个方面来编制保证设备基本安全的标准。

  前不久,IEC已要求其产品委员会在制定标准时应包括EMC要求,并要求其电气设备安全合格认证委员会(IECEE)考虑扩大其认证范围(含EMC要求)。当EMC要求包括在IECEE的CB体系使用的标准中时,各国家的认证团体(NCB)将发布包括EMC要求的试验证书。对于CB体系内的其他类产品,各NCB将发布包括EMC要求的CB试验证书,并提供有关的EMC标准,总之,IEC正在认真考虑组建一个世界性的EMC认证体系问题。

  8.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IECQ):

  IECQ成立于1972年,是在IEC、ISO内第一个实现具体产品质量认证国际化的国际性的认证组织。IECQ的宗旨是,建立国际性的权威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实施质量评定的程序规则,以标准为依据,根据程序规则对生产厂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全面的检查批准;对要求认证的电子元器件进行严格测试,从而对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授予合格证书和合格标志,并通过监督保证产品达到和保持验定时的质量水平;在参加体系的成员国之间,这些被认证的电子元器件不论是使用,还是在贸易中不需再行检验,即承认其质量合格。

  IECQ是一个由第三方对电子元器件进行认证的体系,它是由对此有兴趣的IEC成员国(现有25个)支持的。这些成员国的国家组织机构由一个国家代表机构和一个国家标准机构组成。这些机构同意按IECQ章程的规则工作,不加歧视地认可IECQ对创造商、销售商、试验室的所有批准以及IECQ对元器件的认证。

  9.电气设备安全标准合格试验体系(IECEE):

  1985年5月,在IEC第49届年会(加拿大蒙特利尔)会议上,决定将CEE并入IEC,并称为IECEE。CEE是制定电气设备安全与试验规程的机构,过去仅限于欧洲国家参加,1979年取消了区域限制。CEE最早制定家用电器安全标准及测试方法标准,到1977年共制定了36项标准,不少已被各国采用。

  CEE与IEC合并后,将成为IEC负责电气设备认证的机构。目前它下设认证团体委员会(CCB)和检测试验室委员会(CTL),分别负责认证证书事务和有关检测方面的事务。IECEE现有31个国家参加,我国是成员国之一。

  目前IECEE的工作范围已扩大到下述设备:IEC348和IEC414涉及的测量仪表、IEC158、IEC292和IEC408涉及的低压开关装置和控制设备、IEC328和IEC730涉及的电气开关和自动控制器,并正在研究把认证范围扩大到以下领域:可能在爆炸性气体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电气医疗设备、电缆和电线,信息技术设备、软件。

  四、IEC标准在国际贸易和仲裁中的作用

  当前IEC标准已被公认为电工、电子产品国际贸易和仲裁的技术依据,从而受到全世界各国的重视。由于设备按IEC标准生产,这就为国际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例如印尼爪哇的500kv电网设备就是由许多国家的不同厂家供货的;其输电设备由英国的Balfour Beatty、法国的Spie Batignelles等分别供货,变压器由奥地利供货,电网的控制和通信设备由法国一家公司供给。

  目前IEC的2l0个TC和SC的秘书处共由23个成员国承担,欧美几个少数工业发达国家承担绝大多数的IEC秘书处的工作,例如法国35个、美国32个、英国26个、西德25个、意大利15个、荷兰14个、瑞典10个、苏联9个。日本只有3个,印度和巴西各承担1个。由此可见,在IEC内,欧美工业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

  我国自1957年加入IEC后,一直积极参与其工作,特别是1978年后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我国更加活跃地参加了IEC的活动。在1980年IEC第45届年会上,我国首次被选为IEC执委会成员,接着在1988年IEC第52届年会上,我国再次当选为执委会成员(任期至1992年)。1990年10月15日—27日在我国首都北京召开了IEC第54届年会,与年会一起举行的还有27个TC和SC会议,300多位中外代表参加了会议。在这届年会上,我国IEC国家委员会主席、国家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鲁绍曾同志当选IEC副主席,这是我国首次进入IEC最高权力机构,这也说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中国标准化已走向世界。

  目前在我国有70多个IEC/TC/SC技术归口单位(分属l0个部门),分别负责IEC各专业的归口工作。几年来,工作正逐渐走上正轨。

  当前IEC工作重点是迅速发展的高科技领域,如信息技术、超导、高清晰度电视、纤维光学和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领域。

  IEC常关注欧洲地区标准化工作,因为1992年统一的欧洲大市场将给全世界带来许多不可捉摸的新因素。为了及时协调IEC和欧洲地区的标准化工作,在1989年,IEC与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达成了交换技术资料的协议。该协议规定了两组织及时交换有关标准化的文件、刊物、工作计划、数据库数据及活动报告等资料的具体内容和交换办法。

  IEC还非常重视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技术合作,并积极探讨两组织合并的最佳办法,以便组成强有力的国际标准化体系。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标准化工作的深入,特别是高科技在全世界的迅猛发展,使相互交叉的国际标准化问题越来越多,很难辩清这些问题是属于ISO还是属于IEC。因而两组织同时开展一项工作的现象不断出现,两个搞标准化的组织并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它们的工作效率,浪费了财力和物力,使两组织都难以顺应当代科技发展的需要。有鉴于此,两组织采取“逐步联合”策略,即先成立IEC/ISO联合计划委员会(JTPC),在JTPC的干预和指导下,再在有矛盾和重复的领域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工作。现在已在如下领域成立了IBG/ISO联合工作组:技术产品文件用的图形符号领域(IEC/TC3和ISO/TCl0、TC145)、焊接设备电源领域(IEC/TC26和ISO/TC44)、医疗领域(IEC/TC62和ISO的有关TC)、激光领域(IEC/TC62、TC7和IS0/TCl72)、气候分类领域(IEC/TC75 ISO/TC125)、着火试验名词术语领域(IEC/TC86和ISO/TAG5)、模数配合领域、道路车辆领域、工艺过程控制领域、取样词汇(ISO/TC69/SC5和IEC/TC56)、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ISO/TCl76、TC69和IEC/TC56)、版权问题、成像技术领域、质量可靠性和统计学领域。

  在成立联合工作组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成立IEC/ISO联合技术委员会(JTC)。到目前为止,已组成了一个JTC,授予编号“1”。这个JTCl称为IEC/ISO信息技术联合技术委员会。它包括原来的ISO/TC97和IEC/TC83、SC47B。JTC1成立后,大大加快了工作,原来需要7年完成的标准,现在只需4年。现在JTCl有16个分委员会和75个工作 。700项课题已列入计划。

  1987年,成立了ISO/IEC长远规划特别工作组(LRPG)。

  IEC和ISO还批准成立一个名为“IEC/ISO主席领导的政策和组织”小组。该小组提出迫切需要突出IEC和ISO作为全球标准团体的形象,建议使用“AIEC/ISO国际标准化联盟”这一名称,代替原来的IEC和ISO名称,并研究在信封、信纸极宣传材料上如何恰当地表达这一名称。这个建议在IEC和ISO组织内正在研究中。

  目前IEC和ISO总部的隔墙已被打开,并共用一个接待处、总机、电传、传真及数据库等。两组织的联合正在加快步伐。

作者:杨甫余 来源:国家标准局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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