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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亮点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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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规范、完整的证单,是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的直接体现。随着检验检疫业务的发展,特别是检验检疫电子化、信息化的广泛应用,检验检疫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一方面全国签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将各环节归入流程管理,体现大签证概念,明确签证各环节职责,有利于统一全国检验检疫签证规范,使对外签证口径一致,体现了证单的严谨和权威性;另一方面明确电子证单的有效性,为强化信息化监管提供了依据;此外,统一和简化一些签证格式。

  解读一:明确了签证各环节流程和职责

  新办法将审单纳入签证流程管理,并在第三章明确了计费和收费要求,第六章明确了空白证单、签证印章和检务档案管理,签证流程更完整和具体。在新办法下,检务部门负责审核贸易单证,财务部门负责收费审核,施检部门负责审核专业单证并拟稿与审签,这样的分工明确了流程各环节责任,提高了审单效率。

  新办法还明确了签证岗位和检务档案岗位职责,缮制证单与签发证单工作分离,同时规定签证印章与空白证单应分开专人保管,这样做有利于减少因麻痹大意而引起的出错率,有效控制人情证单的签发。

  明确签发两份或以上正本证书的审批由检务负责;涉及多个施检部门的证书,由主检部门拟稿及会签;这样避免了各部门互相推诿,有利于签证责任的明确,提高签证效率。

  解读二:明确电子证单有效性及强化信息管理

  为适应业务发展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提高通关效率,节约企业的报检成本,为无纸化报检提供可操作依据,新办法明确电子证单、电子随附单证和电子档案的有效性;提出电子审单和缴费模式;明确电子转单和对实施电子监管、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等管理模式货物的通关规定。

  解读三:删减与其他管理规定重复的内容

  主要删减与报检规定及产地证签证办法相重复的内容,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中有关的受理报检范围、随附单据、时间和地点要求及《产地证签证管理办法》等在新办法中不再重复规定。

  解读四:调整证单和档案的有效期

  新办法规定证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并将《入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明确为60天;对原未规定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进行统一,有利于限制产地局的换证凭单有效期的随意性,既提高了签证效率和质量,又防止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货物出境,有利于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形象。

  新办法缩短了检务纸质档案的保存期,其中一般出境纸质档案由3年缩短为两年;入境由4年缩短为3年,减轻库房保管成本。而电子数据则应长期保存,以备统计与查阅。

  解读五:明确了换证凭单的种类、用途和核销次数

  将换证凭单明确为预验、一般报检两种类型,其中预验货物不能实施电子转单。增加了换证凭单可作为生产原料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用途。将换证凭单的核销次数限制在栏目数以下,而电子转单一次使用,不可分批核销。

  解读六:明确了不合格货物的签证规定

  对口岸验证中发现的属于产地局信息错漏造成的不合格情况进行规范,以免简单判断为货证不符而给企业造成重新报检的负担。新办法明确对经检验检疫或口岸验证的出境不合格货物,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对需做退货或销毁处理的入境不合格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海关,方便货主向海关办理退货或核销手续。

  解读七:统一和简化部分签证格式

  参照国际惯例统一签证格式,使证书更严谨和规范,包括:明确多语种证书可不必同时使用中文及外文,可根据实际需要的语种拟证;统一了印章骑缝章的加盖方法;把限制符由原来的“-”改为“**”;明确结束符后不可再补注其他内容,避免人为修改证书。

作者:张日斌 蔡永丹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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