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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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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在2008年6月新通过的《雷斯法案》修正案中,增加了打击非法采伐木材和相关贸易的内容。根据新修订的《雷斯法案》,一旦企业受到使用可疑木材的起诉或调查,出口商与采购商都将面临货物被没收、罚款,甚至监禁的风险。

  美国《雷斯法案》修订前,有关植物的条款规定仅限于美国本土植物并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或美国州法律的物种。《雷斯法案》修正案后,针对植物的定义是:包括植物界任何野外品种的任何部分或者其派生产品,包括从人工林里采伐的林木。这一定义涵盖了所有木质产品,如纸张、家具、工具的把手或特定类型的纤维制品。

  据了解,《雷斯法案》修正案将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09年3月底前,进口商自愿申报,没有申报也不会被海关拒绝放行。第二阶段2009年4月1起执行,必须纳入电子申报系统。申报范围包括第44章(木材和木制品)、第6章(活植物、鳞茎等)。第三阶段预计2009年7月1日执行,扩展到第47章(木浆)、48章(纸和纸制品)、92章(乐器)、94章(家具)等。

  为解决非法木材采伐以及贸易,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禁止非法来源于美国各州或其他国家的植物及林产品,如家具、纸、锯材的贸易。二是要求进口商报告构成其进口林产品木材的种属名称(拉丁名)、原产地、进口额、进口数量。三是建立起违反该法案的处罚制度。对“故意从事被禁止行为”的:从事非法来源木材的交易,将受到刑事性重罪罚款(对公司不高于50万美元,对个人不低于25万美元,或是该笔交易最大收益/损失金额的两倍),或不超过5年监禁和没收货物;对进口报告造假,如上所述的刑事重罪罚款,或者高于1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可能不超过5年的监禁,没收货物。对“不知情从事被禁止行为”的:一种情况是没有履行“应有的注意责任”而从事非法来源木材交易的,将受到刑事性轻罪罚款(对公司不高于20万美元,对个人不高于10万美元。或是该笔交易最大收益/损失金额的两倍),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没收货物;对进口报告造假,将受到250美元罚款。可能没收货物。另一种情况是履行了“应有的注意责任”而从事非法来源木材交易的,将被没收货物;对进口报告造假,将受到250美元罚款。可能没收货物。

  所以,如果出口到美国的木材或木制品原料中有来自非法砍伐的成分或是违反了原产地国法律规定而获得的,或者是没有如实申报原产地、树种拉丁语学名、数量、货值等,其货物就有可能遭到立案调查或被没收。因此,在出口到美国的木材及木制品之前,对自己产品的原材料来源是否合法必须要搞清楚,对原材料的产地、树种拉丁语学名也要清楚,避免造成“报告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虚假商标等而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作者:黄卫国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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