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秘书处文件机联秘标[2009]22号“关于开展2009年度机械行业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2003年以前(含2003年)批准发布的现行机械行业标准进行复审,但不包括已列入机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正进行修订的行业标准及已申报2009年机械行业制修订计划,拟修订的行业标准。对于已调整为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已列入国家标准计划的行业标准和正在申报国家标准计划的行业标准,属于限期有效(即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废止)的行业标准,不在此次行业标准复审范围内。现将复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原则
标准复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满足市场和企业的需要,技术指标应反映当前的技术发展水平,对指导生产、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二、复审结论
(一)标准复审结论分为:采用加快程序修订、修订和废止。
1、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仍能符合当前技术水平,满足市场需求和使用需要的,且标准内容仅做少量修改的,可采用加快程序予以修订。
2、当标准的技术内容需做较大修改,才能符合当前技术水平,满足市场需求和使用需要的,或需要改变标准性质的,应予以修订。
3、属于下列情况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标准适用的产品已退出市场,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
——标准内容被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含盖或代替;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属于企业内部制造过程控制和工艺规定的;
——标准的适用范围太窄,仅个别企业和产品适用,失去了行业标准的属性。
(二)考虑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同步性,使得标准涉及的引用标准发生变化,有的被废止,有的被更新;同时考虑到相当数量的标准应进行整合,且标准在格式上亦应符合GB/T 1标准的要求,因此,这次标准复审不设继续有效结论。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标准复审工作,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本专业的标准复审结果(见附件“复审结论汇总表”)返回至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填写时请注意,务必对所作的复审结论说明主要理由。
联系方式:
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雍和宫大街52号
邮 编:100007
联系人: 林夫奎
电 话:010-64033375
传 真:010-6403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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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复审结论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