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1.1 本要求适用于冀、津地区为休闲人员提供垂钓、水产品采集、演示性捕捞作业或其它与渔业活动有关的休闲活动的渔业船舶(休闲渔船)。
1.2 本要求所称休闲渔船应是船长不小于8m,推进功率不小于14.7Kw的有甲板船,其构造应符合与其建造年份相适应的规范、规则要求,其设备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及(2002)中的相应规定。
1.3 验船机构受理休闲渔船检验申请的前提条件为该船具备“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并满足本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 稳性及干舷
2.1 对于2002年以后建造的船舶,其稳性及干舷按其适用性应分别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或(2002)中的相关规定。
2.2 对于2002年以前建造的木质渔业船舶,其初重稳性及干舷按下式进行计算:
空船初重稳距GM:
GM= -0.2 m
式中:B-----------船宽 m
Te----------空船横摇周期实测值 S
干舷:
F≥00.082Bmo
Bmo -----------型宽 m
F--------------干舷 m
2.3 无论何种情况,休闲渔船空船初稳心高度及最小干舷应满足下列要求:
GM≥0.5m F≥0.4m
3 设备配置
3.1 休闲渔船的各种设备(除生产型渔捞起重设备外),应满足相应类型渔业船舶的配置要求。
3.2 休闲渔船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 船上厕所必须为四周围壁式,能有效防止人员使用时不慎落水。
3.2.2 全船人员(船员加核准乘船休闲人员)每人一件认可型救生衣,且存放在方便易取处。
3.2.3 至少每舷有一只带30m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3.2.4 一个可供落水人员登船的软梯,其长度至少为1.5m。
3.2.5 至少2支红火焰信号。
3.2.6 卫星定位仪(GPS)一台。
3.2.7 在休闲人员可能到达的船舷处,其舷墙及增设的保护栏杆的总高度应不小于1.2m。
3.2.8建议每船配备手机一部。
4 登船人员数量核定
4.1 休闲渔船船员人数不得少于渔监机构核准的最低船员定额。
4.2 乘船休闲人员定额应按每2m船长准乘1人予以核定。
4.3 任何情况下,休闲渔船核定乘客数一律不得超过12人。
5 证书
5.1 休闲渔船应持有相应渔业船舶的各种有效证书(渔业船舶安全证书除外)。
5.2经检验符合要求的休闲渔船,由渔船检验机构签发《休闲渔船安全证书》。该证书应注明下列作业限制:
5.2.1 仅限于白天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出航。
5.2.2 出航风力不超过蒲氏5级,作业区域距岸不超过5海里。
5.2.3 休闲渔船安全证书有效期一般4月中旬至10月中旬。
6 其它
休闲渔船应建立应急部署,并定期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