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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手机新电池炸伤消费者 牛仔裤被烧出大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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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柳州一消费者将新买的手机电池放在牛仔裤后面裤袋,却突然听到身后传来“啪”的响声,同时有一股黑烟冒了起来。他伸手一摸,手马上被烫起了水泡,而屁股也被手机电池炸脱了皮……

  4月13日上午8时许,市民邬先生正准备出门办事,就发生了上述的一幕:屁股着火了!他赶紧将裤子脱下,发现裤袋已经被烧了一个拳头大的洞,他赶紧将火扑灭。

  随后,邬从被烧穿的裤袋里,找到了一块已经烧焦的手机电池,原来是他放在裤袋里备用的手机电池发生了爆炸。从镜子里,他看到自己的左半边屁股被炸得脱了皮,疼痛难忍。他不得不跑到柳州市人民医院,向医生求助。经检查,医生发现,其左臀局部创伤面约8×6厘米,部分表皮剥脱,还有少量血迹渗出,当即给其做了处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邬先生后怕地说:“幸好这块电池没放在前面裤袋……也没有装进手机里,如果是在拿手机到耳边通话时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他说自己现在都不知道把手机放在哪里比较安全,只好整天提着个塑料袋装手机。

  这块电池,是3月24日邬在文笔路明球移动通信专场新买的金鹏S2000手机随机配置的原装电池。才使用了十多天,就出现了这种意外。邬认为是手机质量有问题,于是来到该专场,要求商家赔偿相关损失。然而,商家却表示,除非邬能经过权威部门鉴定,证明电池爆炸确实是因质量造成,否则他们只能赔偿他一块新电池。

  邬先生对商家的说法不能接受,4月14日投诉至柳南工商分局,要求商家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裤子损坏费、误工费等共计3500元。

  工商人员检查该手机的说明书后,却发现上面没有厂名地址。记者根据其手机提供的进网许可标志上网作电信设备进网管理验证时,电脑显示为“您输入的标志信息是假的!请仔细核对您输入的信息是否正确,若输入无误,建议到当地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

  工商人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起消费伤害投诉,工商部门目前已经介入调查。
作者:石红星 邱胜凯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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