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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安细化处罚标准减少“人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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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质监局针对两起违法行为,实施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罚力度,在业内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一是对涉案货值8000元的该市某酿造厂按最高标准,处以2万元的罚款。二是对该市两家机电公司存在产品标识不规范问题,却没有处以罚款,只对其发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一重一轻,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罚力度,来源于最新的瑞安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它是根据企业质量违法行为的故意与过失、屡犯与初犯、危害程度等,在确定违法行为的严重与轻微后,做出适当的处罚标准。

  前者虽然涉案货值为8000元,按以往的标准处置,应罚款额是涉案货值金额的两倍处以1.5万元左右的罚款。但这次却对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最高标准处以3倍罚款,原因是瑞安质监局此前多次指出该厂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整改,但该厂仍然明知故犯。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规定,该案情节属于从重处罚标准规定。

  后者是瑞安局特种设备科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两家外向型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118台1吨电动葫芦和416台1吨、1.2吨电动葫芦由于采用欧盟标准进行生产,又按照国内生产许可证要求,存在产品标识不规范问题。对于这类不规范行为,原本可以简单的实施处罚程序,对其处于罚款,但由于这两家公司属于初犯,且违法行为轻微,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规定,只对其发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他们整改标识、规范管理。同时,还针对这两家企业执行的欧盟标准与国内强制性标准存在冲突的问题,深入企业开展帮扶,指导他们尽快申报制订家用电动葫芦的国家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据了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是瑞安市质监局借助瑞安市自由裁量权在该局试点的契机,重新制定的标准。目前,瑞安质监局已将所有的处罚条例进行了全面实时公开,将《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9个法律法规的17项处罚权列入了该标准。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不同违法事实、性质、次数、主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果等因素,对涉及有行政处罚幅度范围的条款逐一进行了细化、确定档次。并详细列出各个档次所对应的具体内容,适用条件和处罚幅度,分2至3个档次,依据一年内违法次数、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配合整改的态度、违法时间的长度来设定分档条件,根据处罚档次,作出处罚意见。对罚款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案件,由三名以上审委会成员集体审理,决定处罚意见;对罚款在3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或超范围处罚的案件,须经案审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才可作出处罚意见,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具体处罚幅度,明确了细分后的处罚标准。

  “初犯的过失以教育为主,故意的累犯严惩不贷”。这种“柔而有度、刚而不僵”的做法,有效地打击了那些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大大减少了“人情案”,在执行过程中得到了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自觉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实施以来,瑞安局共做出19个行政执法案件处罚决定,企业违法率明显下降。

作者:范秀秀 曹吉根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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