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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召回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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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在网上向全社会公布后,引起巨大反响。由于该条例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他们对这一即将成为国家立法的召回法规,表现出极高的热情和积极的期待。就此次公开的送审稿中一些条款的细节规定,一些热心的消费者也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有从事法律工作的消费者提出,条例送审稿亮点很多,但似乎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条例关于“缺陷调查”部分,未就是否应让消费者代表参与作出明确规定。在他们看来,既然召回是关系到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三方的事,因此在启动缺陷调查时,也应有消费者的作为。

  事实上,早在去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召开听证会时,就有与会者提出类似的看法。一位消费者代表认为,缺陷调查是启动缺陷产品召回的第一道程序,是召回机制中最重要的环节,没有它,召回就进行不了。条例规定了有权启动该程序的主体是生产者和政府监管部门,但对现实中有可能出现这两者均不启动或者启动不及时的情况,未制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而消费者作为召回制度设计中要被保护的对象,却无权参与,只能等待。他建议,鉴于消费者是市场中产品最直接的使用者,且对产品缺陷具有强烈的感知性,因此,在缺陷调查方面应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发言权。

  建议消费者在召回问题上有声音、有作为,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消费者的作为是否一定要进入缺陷调查程序,却是一个值得慎重考虑的问题。笔者以为,就像其他诉讼案件或安全事故启动调查程序均尽量避免一般消费者参与一样,产品召回缺陷调查启动程序也应无涉一般消费者。原因很简单,缺陷调查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活动,一般消费者不具备这种能力,即使有些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缺陷具有较强的感知力,但这也往往是主观性的、个人化的,不能成为调查的依据。况且,消费者是利益相关者,必然具有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倾向性,如果让其参与启动程序,必会影响整个调查的公正性,既不利于召回事件的处理,还会产生负面社会效应。而由依照规范成立的专家委员会实施调查,可以保证结论的科学、权威和公正,消费者当予以信任。

  另外,按照条例对缺陷产品的定义(即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产品召回过程的缺陷调查启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缺陷调查针对的是“批次”或“类别”性的产品及“同一性”的问题。很显然,这种调查并不涉及日常生活中一般消费者遇到的产品纠纷个案。虽然某些个案中也会出现“缺陷认定”,但这种认定也只是针对单独产品的个性认定,既不同于召回条例缺陷调查认定,更不会直接导致召回结果。只有当同性质的个案重复发生或集中发生,反映出产品缺陷的批次问题或类别问题时,召回缺陷调查才可能启动。即使如此,基于前文所述原因,作为当事者的消费者也不宜介入调查。当然,消费者可以通过另外的途径对专家调查运作过程进行监督,但这不属于条例规定的范畴。

  事不说不清,理不辩不明。除了缺陷调查问题,对于条例中的其他一些细节规定,目前也存在一些的争议,但我认为,出现争议是一件好事,这有利于条例本身和召回制度的完善。即使一些建议并不可取,它们也可能会成为一种有益的提醒。可以相信,来自民间的各种意见和建议都会受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高度重视,作为审议条例的依据。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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