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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连续搬运机械行业标准复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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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秘书处文件机联秘标[2009]22号“关于开展2009年度机械行业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2003年以前(含2003年)批准发布的现行连续搬运机械行业标准”进行复审,但不包括“已列入机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正进行修订的行业标准”和“已申报2009年机械行业制修订计划,拟修订的行业标准”。在上述复审范围内,“调整为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已列入国家标准计划的行业标准”和“正在申报国家标准计划的行业标准”属于限期有效(即国家标准批准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申请废止)的行业标准,不在行业上进行复审直接判定为“限期有效”结果上报。现将复审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原则

  标准复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满足市场和企业的需要,技术指标应反映当前的技术发展水平,对指导生产、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二、复审结论

  (一)标准复审结论分为:采用加快程序修订、修订和废止。

  1、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仍能符合当前技术水平,满足市场需求和使用需要的,且标准内容仅做少量修改的,可采用加快程序予以修订。

  2、当标准的技术内容需做较大修改,才能符合当前技术水平,满足市场需求和使用需要的,或需要改变标准性质的,应予以修订。

  3、属于下列情况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标准适用的产品已退出市场,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
  ——标准内容被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含盖或代替;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属于企业内部制造过程控制和工艺规定的;
  ——标准的适用范围太窄,仅个别企业和产品适用,失去了行业标准的属性。

  (二)考虑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同步性,使得标准涉及的引用标准发生变化,有的被废止,有的被更新;同时考虑到相当数量的标准应进行整合,且标准在格式上亦应符合GB/T 1标准的要求,因此,这次标准复审不设继续有效结论。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标准复审工作,务必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标准复审结果填写在《2009年连续搬运机械复审标准汇总表中,返回至标委会秘书处邮箱qzjbwh@vip.163.com(邮件主题:XXX单位2009年连续搬运机械行标复审结论)。

  联系方式:

  全国连续搬运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雍和宫大街52号
  邮编:100007
  联系人:刘涛
  电话:010-64035319、64053038
  传真:010-64035403
  E-mail:qzjbwh@vip.163.com

作者:佚名 来源:全国起重机械标委会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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