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国家认监委对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验室指定、调整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2009年2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2号公告中医疗器械类产品实验室的指定、调整。申请机构对指定、调整决定有异议的,自4月8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公告指出,为便利企业,自4月8日起,取消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检测地域范围限制,企业根据指定的业务范围自行选择实验室进行产品检测。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0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