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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对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验室指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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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2009年2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2号公告中医疗器械类产品实验室的指定、调整。申请机构对指定、调整决定有异议的,自4月8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公告指出,为便利企业,自4月8日起,取消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检测地域范围限制,企业根据指定的业务范围自行选择实验室进行产品检测。
作者:
佚名
来源:
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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