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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游程最高可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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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上月国家旅游局公开发布《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4月2日,《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对各类行为进行了细化。《条例》中规定,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最高将被重罚50万元。

  增加购物次数属改变行程

  《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细则》中明确规定,擅自改变行程包括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拒绝,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违反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导游卖团最高罚10万元

  不少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推出“零负团”,将团卖给导游获取稳定收益。导游不仅没有收入,还得为此付出一笔不菲的资金。为获取收入,导游不得不带游客去购物,通过回扣拿回支付给旅行社的费用及自己的收入。《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不能卖团给导游,否则将处以2万~10万元的罚款。

  《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垫付旅游接待费用,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地接社资料要告知游客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不得泄露游客信息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且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同时,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张晓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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