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安徽阜阳问题奶粉事件中,江西美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庐牌奶粉上了黑名单。然而今年4月,该公司尚未生产的美庐牌牛奶及牛奶饮料,却经江西省工商局核定,评为江西省著名商标,业内对此一片哗然。
前不久,本报江西记者站接到知情人举报,在2004年安徽阜阳问题
奶粉事件中,被列入黑名单的“美庐”,竟被江西省工商局评为江西省著名商标。消费者觉得不可思议,希望记者对此事进行调查。
根据线索,记者在4月25日的《信息日报》第八版上,看到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刊登的江西省著名商标公告:“经企业自愿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以下141件注册商标为2004年度江西省著名商标,现予以公告。”在第十一版上,记者发现江西美庐乳业有限公司的“美庐”商标赫然在列,不过产品却是牛奶、牛奶饮料。
记者到江西省工商局咨询后得知,江西美庐乳业有限公司的“美庐”商标,确实被该局评为江西省著名商标,并以赣工商商广字〔2005〕18号发文通知。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记者见到了由省食药监局、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赣食药监协〔2004〕4号的特急内部明传电报,要求在全省核查劣质奶粉,对江西美庐乳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赣食药监协〔2004〕3号)的通知。通知称,安徽省阜阳地区发生劣质奶粉事件,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温家宝总理的批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两次赴安徽阜阳调查。根据国家调查组和安徽省有关部门的检查,阜阳市场有劣质奶粉45种。经查,江西美庐乳业有限公司被列入不合格奶粉企业名单。至此,美庐奶粉曾上黑名单得到证实。
在江西省工商局下发的文件中,记者发现江西美庐乳业有限公司获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产品,不是美庐牌奶粉,而是美庐牌牛奶、牛奶饮料。
5月24日,记者一行3人直奔九江市,来到江西美庐乳业有限公司。经过一番周折后,记者等人进入该公司生产车间参观。据行政部经理李靓介绍,江西美庐乳业有限公司目前还没有生产美庐牌牛奶及牛奶饮料。
在美庐乳业公司内的大型喷绘广告上,记者看到如下一段宣传语:2005年7月,美庐投资的日处理能力100吨,严格按国家质量安全QS标准要求建设的液态发酵型酸奶及奶饮料全自动生产线项目将正式启动,预计2006年2月将建成投产并投放市场。也就是说,江西美庐乳业有限公司还未生产的美庐牌牛奶、牛奶饮料,竟已被江西省工商局评为江西省著名商标。对此,记者十分震惊。
一位从事乳业产品生产30多年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产品在市场上出现质量问题很麻烦。像江西美庐乳业有限公司这种已上黑名单,又被国务院通报的企业,各部门会非常谨慎,要申报著名商标,说比登天还难也不为过。对江西省工商局核准美庐牌牛奶及牛奶饮料为江西省著名商标,他觉得不可思议。他说,美庐乳业只生产奶粉,哪里生产过牛奶、牛奶饮料?企业没生产的产品成了省著名商标,这是很严重的问题,肯定有猫腻。
随后,记者以食品企业想申报江西省著名商标为由,到江西省商标事务所咨询相关事宜。该所一曹姓人士介绍说,企业产品申报江西省著名商标,要综合产品在同行业的排名情况,质量要有所保证。至于产品还没有生产,商标还没有使用,则不可能评上江西省著名商标。最起码企业要有产品,商标在产品上已经使用过,并且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注册三年以上才可以申报。
5月30日,记者来到江西省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处,就美庐荣获江西省著名商标一事进行采访。孙志高科长表示,对美庐曾上国务院黑名单一事,他们不知道。他说,省工商局在认定美庐为江西省著名商标时,曾向省质监局和食药监局征询意见,对方没有异议。孙科长说:“2004年,美庐还被江西省质监局评为江西名牌产品。企业能评上名牌产品,我们还有什么意见呢?再说了,江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只管商标,不管质量。”
此时,又进来一个自称朱处长的男士。他告诉记者,江西省工商局认定美庐为江西省著名商标,是从商标角度进行认定,对列入黑名单一事,他们不知情。只要企业有申报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即可评定,且省工商局是不管企业产品质量的。按《商标法》规定,商标的著名与驰名度不以产品质量为主要要件,有质量问题还要分清是怎样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的大小。
对于江西美庐乳业有限公司美庐牌牛奶、牛奶饮料还未生产,就被评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省工商局商广处的贺吉生处长说,这件事经省工商局调查、核实,确实是工商部门疏忽了。贺吉生说,由于今年认定的省著名商标数量多,工作匆忙,故对所认定的材料审查不仔细,工商部门对此表示道歉。
在采访时,记者注意到贺吉生一直在小声地责备孙志高科长做事不细,没有生产的产品为什么列上去。记者将密切关注此事,并进行追踪报道。
编后
去年因生产伪劣奶粉声名狼藉的品牌,今年不仅摇身一变,成为江西省著名商标,更可笑的是,还未问世的产品,居然也披上了“著名商标”的外衣。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中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我们不知道江西省有关部门是如何理解“著名”二字的,难道任何一种“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能够脱离“质量”这个基础吗?何况,还没有生产,从何谈起“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我们不禁要问,这个“著名商标”是根据什么标准评定的?“只负责商标评定,不管产品质量如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