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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修正案对检验检疫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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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其中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修正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将产生实质性影响。

  该条款由原来的“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比修正前的条文,此款作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此条款的管辖范围扩大,违法行为由原来只针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扩大到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这意味着不仅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管理秩序(俗称“外检”),连国内区域间的检疫和防疫管理秩序(俗称“内检”)也将受刑法的调整,违反者将可能被追究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此条款管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强化了对内动植物检疫工作。

  另一方面,也是最值得检验检疫部门关注的,该条款增加了“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一句。这句话使构成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客观方面扩大了,从原来强求行为的“结果”,即须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才构成犯罪,扩大为“结果”和“危险”两种形态,只要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相关规定的行为存在危险性,不需要结果,就可以定罪、量刑,这就意味着追究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刑罚的门槛降低,大大提高了对逃避动植物检疫行为的震慑力。例如,境外某国正流行疯牛病,我国已发布公告禁止进口该国偶蹄动物及其产品,有人却置禁令于不顾,试图将该国的牛肉偷运或携带入境,此人的行为就可能存在“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的情形,司法机关可能会就该人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禁止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都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都必须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国外优良动植物种源、优质动植物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不法分子看到我国市场的巨大潜力,将禁止入境或需检验检疫的境外活体动物、种子种苗、疫区产冻肉、水果等偷运到国内牟利。在日常检验检疫过程中也时常发现逃避动植物检疫行为,如某司机明知木垫板需要报检,却故意瞒报等。

  未经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存在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传入的危险,如水果容易携带地中海实蝇,疫区冻肉易携带禽流感、疯牛病、非洲猪瘟等,这给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构成重大的威胁。因动植物疫情通常有一定的潜伏性,往往需要一个长时间才能发现。即便有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发生,其原因也非常复杂,很难将其原因归咎到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因此,修正之前的刑法难以对逃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自1992年实施以来,以逃避动植物检疫行为来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案件甚少。《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无疑为检验检疫部门打击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利器。

  从另一角度看,《刑法修正案》把“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列为构成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客观方面之一,充分体现了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预防原则,显得更为客观、科学。同时,逃避动植物检疫行为所涉及的法的范围从局限于一项法律,扩大到国家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比制定法律容易得多,且针对性强,对主动、及时地应对日益复杂的动植物疫情更为有利。

  尽管《刑法修正案》为检验检疫部门打击逃检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要在检验检疫实际工作中用好,需要做更多更细致的工作。为此,笔者建议按照动植物检疫的预防原则,抓紧进行科学研究,对各类动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等进行科学的风险分析,明确各种逃检行为“危险”的定性,并根据“危险”的定性,与检察、公安等部门修订和完善逃避动植物检疫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次,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案件处置程序、证据收集要求、案件移送交接程序、涉案物品处置等各项规章,方便基层一线检验检疫人员操作。第三,是加强与海关、边防等相关打私、缉私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共同遏制沿边、沿海非法偷运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现象的蔓延,确保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不受外来有害生物的侵害。

作者:夏飞平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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