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中国与WTO主要成员国在标准化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标准体制、标准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比较,分析得出标准体制、标准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监督管理不力和标准服务体系薄弱是我国标准化事业不甚发达的症结所在,从而提出了我国水利行业在加入WTO后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标准化事业必将大大发展。从贸易壁垒来看,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经过六轮谈判之后,关税大幅度降低,从关税壁垒为主逐步过渡到非关税壁垒。作为非关税壁垒的贸易技术壁垒,正日益成为调节国际贸易的杠杆,成为最难对付的贸易障碍。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既可用来消除贸易的技术壁垒,开拓市场,又可筑起有利于保护本国市场的贸易技术壁垒。由此可见,在未来的国际经济活动中,TBT协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标准化工作自然地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我国加入WTO,意味着溶入世界经济体系中,严格执行WTO有关协议,承担起一个WTO成员的责任和义务,是我们必须做的一项重要工作。研究WTO有关成员国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高我国标准化工作水平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中国与WTO有关成员国标准化管理体制的比较
1.1 WT0有关成员国标准化管理体制
50多年前,当日本政府着手制定《工业标准化法》和《农林产品标准化法》时,考虑到日本国情,就确立了由政府机构制定、颁布、实施国家标准(JIS标准和JAS标准)的方针,并根据这2部法律设立了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和农林产品标准调查会(JASC),其任务是组织制定和审议相应的标准。目前,日本有数百个专业团体、行业协会从事标准化工作,它们大多数接受JISC和JASC的委托,承担JIS和JAS 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然后将标准草案交由JISC和JASC审议。日本每年新制定的标准中,四分之三是委托民间团体或研究机构完成的。此外,大约有200个行业团体也自行制定少量的行业标准,供本行业使用,这类行业团体制定的标准总数大约是4500个。
日本行业团体、专业协会、社团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的原则:
1) 行业标准作为JIS标准的补充,使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更加具体化;
2) 为制定JIS标准作技术准备,即先制定行业标准付诸实施,待取得实践经验和通过验证后,再将行业标准晋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3) 适用于特定领域的标准;
4) 无需制定国家标准,但有统一必要的标准化对象,制定行业标准;
5) 尚处于发展中的新技术、新产品,制定JIS标准为时早者;
6) 预示着标准化方向的建议。
美国标准化发展较早,1901年成立美国国家标准局(NBS)。19世纪就建立了一些在世界上颇具影响的专业团体。1918年由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美国矿业与冶金协会(ASMME)、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美国电气工程师协会(AIEE)等五个民间团体在美国商务部,陆军部和海军部三个政府部门参与下,成立了美国工程标准委员会(AESC)。1928年改为美国标准协会(ASA)。1966年又改为美利坚合众国标准学会(UNASI)。1969年才改为现在的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ANSI是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是美国自愿标准体系的协调中心,负责协调和推动国内标准化活动,发布美国国家标准,代表美国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活动。
巴西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理事会(CONMETRO),为领导和决策机构;第二层是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学会(INMETRO),为执行机构;第三层包括标准化、质量控制及产品认证、法定计量等三个分体系,为巴西技术标准协会(ABNT)、巴西质量管理协会(ABCQ)和国家计量研究所(INPN),负责各自业务工作;第四层是工业、贸易和消费领域的广大用户。
巴西技术标准协会(ABNT)是1940年成立的。ABNT是个民间组织,负责制定巴西标准和管理质量标志。由于权威性不足,工作开展不力,1973年,巴西政府决定设立统管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的机构,建立了全国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体系(SINMETRO),隶属于工业和贸易部。该体系的目的是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量、降低成本、保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以提高巴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巴西技术标准协会按专业建立部门协调委员会,分别制定各专业领域的标准。
1.2 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
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地方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水利部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统一负责水利标准化工作。在水利部“三定”方案中,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的主要标准化职能为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其特点为政府主导型,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政府主导性在标准化发展初期和开拓标准化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标准化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活动,现有的管理模式受到自身的局限,标准化应有的功能和效率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纵览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外发达国家标准化现状,随着WTO各成员国的科技水平和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标准化管理体制均经历过由政府主导型向学术团体主导型过渡的历程。其标准化管理体制表现出一个共同特点:国家委托标准化协会或学会统一规划和协调全国性标准化事务,政府对标准化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和支持。标准化协会或学会在标准的制定、发布、出版发行以及实施管理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形成了效率较高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模式。
几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标准化管理体制显然不符合社会经济和标准化发展的需要。虽然我国也成立了一些标准化学会或协会,它们的定位、性质、人数以及功能等远没有达到国外类似机构的程度。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我国标准化事业面临重大改革,吸收和借鉴WTO各成员方在标准化管理体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大力培育和扶持标准化学术团体,加强政府与学术团体的合作,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对于改革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无疑是先行一步的重要工作。
2 中国和WTO有关成员国标准化运行机制的比较
2.1 标准的编制
WTO有关成员国各类标准的编制是一种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自愿行为。任何一个组织包括专业协会、学会、制造商等,都可以由自己投资编制那些有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作为任何一项标准,在得到标准化学会或其他权威性机构的认可前,实际上是一种无人问津的技术资料,也只有在这些权威的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公告、征询各方意见、修改)成为技术标准后,才可能被工程所参考。他们自愿编制技术标准,并不是出于赢利的目的,而是要突出自己在行业的地位,并履行企业推动技术进步的义务。
我国在标准编制方面具有中国特色。以水利技术标准为例,标准项目主要由标准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利企业参与提出较少,属于国家标准,其编制计划由水利部上报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制计划由水利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标准的编制和审查由水利部各业务司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和发布国家标准,水利部审批和发布水利行业标准。
2.2 标准的审查和批准
WTO有关成员国十分重视标准的审查和批准工作,政府部门授权标准化学会或专设机构来负责标准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并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如标准公告、征询各方意见、修改)。因为各国在标准编制方面实施“宽进严出”的通行做法,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投资编制自认为有市场前景的技术标准资料,但标准技术资料要成为公认的标准,一方面,其技术指标和参数要经过授权认可的科研技术机构审查,同时要经过标准化学会或专设机构的认可程序。如美国标准化学会是联邦政府授权的民间标准协调机构,是一个国家标准的认可机构,同时他也对标准编制单位的资格进行认证。
我国标准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则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做法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根据标准审查意见,由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3 标准的版权
WTO有关成员国通行的做法是标准的编制和管理者拥有标准的版权。如德国、法国、美国等国标准化学会(协会)拥有完全的标准审查和批准、出版发行和销售的权力。在美国,某一项标准的内容被某一级政府引用为本地区的技术法规时,这本标准的编制者成为其版权的拥有者。它通过销售文本以求经济回报。不论是编制标准的机构,还是编制模式规范(见本文5.1)的机构,除标准和规范业务外,都有大量的其他业务,如产品认证、试验室认可以及发行出版物等,而这些业务和征收会员会费是它们保证运行的主要经济支撑。
我国标准的版权不属于标准的编制者和管理者,而属于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标准的出版发行和销售均由政府部门隶属的出版社公开发行,其收入不属于标准的编制者和管理者。
2.4 标准化学会(协会)或其他相关学术团体的作用
WTO有关成员国标准化学会(协会)都是政府部门授权的标准协调管理机构,在标准制定、批准发布,出版发行、管理实施等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协调管理其他相关学术团体参与标准制定等标准化工作。
我国标准化学会(协会)或其他相关学术团体是政府支持的机构,其主要工作是参与标准的编制、审查和复审,并由政府部门授权对标准进行宣传贯彻、培训等,而标准的批准发布、出版发行以及标准实施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工作等由政府部门具体负责。
二战以来,WTO有关成员国,特别是西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已完全渗透到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内的标准化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一项历史较为悠久的技术性活动,形成了效率较高的运行机制,其格局为政府监管,专业团体组织编制、在全社会和行业征求意见,专设机构或学会审查和批准,专业团体组织宣传贯彻和指导标准使用者加以实施。通过以上4个方面的简单分析,我国与WTO有关成员国在标准化运行机制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标准化学会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在标准化工作不够突出。
3.中国和WTO有关成员国的标准体制比较
3.1 WTO有关成员国的标准体制
美国标准体系大致由二部分组成:(1)联邦政府标准体系,标准数量约4.4万项;(2)非联邦政府标准体系,即各专业标准化团体的专业标准体系,标准数量约4.9万项。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本身很少制定标准,主要是将以上二部分标准经协商后冠以ANSI代号,成为美国国家标准,标准数量约3.7万项。
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技术标准只有被模式规范所引用,进而在联邦政府或某些州、县、市政府被认可,并在其行政管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才称其为技术法规。
模式规范是指一些机构将诸多的相关标准内容,按技术上的关联性,重新安排和编辑在一起,使之成为一个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整体,方便使用的成套技术文件。实际上,“模式规范”是有关标准在条款上的重新组合,它本身尚未具有任何法律属性,但通过立法程序则成为某一行政区域内的技术法规。
法国标准(NF)是由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设立的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按1984年新法令的规定,标准文件分为正式标准(HOM)、试行标准(EXP)、文献分册(FD)和标准化参考文献(RE)四种。只有正式标准才属于法国国家标准,须经工业或农业部长批准发布。由AFNOR总会长批准的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5年。
德国将各种标准、技术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条例、技术规格统称为技术规范文件,一般由“技术法规”、“技术规则”、“一般基准、标准和规范”三个层次组成。
德国将除DIN以外的各种专业团体制定的具有标准性质的文献统称为技术规则,实质上相当于德国行业标准。一般基准、标准和规范包括DIN标准、SEW标准(钢铁材料标准)、企业标准、操作指南等,是由近200个专业团体、工业协会、民间组织和政府机构制定的。在上述一般基准、标准和规范中, DIN标准占59%,其他专业团体制定的占29%,政府机构制定的占12%。
德国标准有正式标准、暂行标准、双号标准之分。技术内容尚待实践检验和充实的,以暂行标准发布,不加修改地采用国际标准、欧洲标准以及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等团体标准为德国标准的,则以双号标准发布。
巴西标准分为四类:(1)强制性标准。(2)协议性标准。(3)自愿采用的标准。(4)试用标准。其中(1)、(2)类标准应经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理事会(CONMETRO)批准;(3)、(4)类标准只需登记发布即可,不必经CONMETRO批准。
WTO有关成员国都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非常重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仅标准数量较多,而且等效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程度高。它们的标准有以下基本特点:(1)重视基础标准的制订,特别是术语标准、符号和标记标准、互换性和兼容性标准;(2)测试方法标准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3)突出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4)注意发展产品标准,但产品性能标准数量较少。
3.2 中国的标准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大类。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截止到2000年底,我国共有国家标准19278项,行业标准(备案的)32000多项,地方标准(备案的)11000多项,企业标准(99年备案的)86万多项。在19278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8387项,采用率为43.5%。现有ISO、IEC标准17910项,已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的6159项,转化率为34.4%。我国在标准制定上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标准数量逐年增加,各行业积极制定行业标准,但标准的通用性、协调性较差。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较低。
4.中国和WTO有关成员国的标准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比较
4.1 WTO有关成员国的标准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
WTO有关成员国非常重视标准的服务体系建设。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等严格按照TBT协议,建立了完善的标准咨询服务机构。并均有几万人参加标准化活动。它们的工作经费由政府的投入、会员会费和标准咨询服务收入组成。如法国标准化协会是以民间团体承担国家标准化任务,政府在经费上给予较大支持。日本规格协会(JSA)则是民间公益组织,成立于1945年。它主要任务是推行工业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出版发行标准及有关资料,组织培训和进行标准化理论研究等标准咨询服务。1985年建立了JSA信息技术标准化研究中心,从事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化的调研工作,并加强与欧美等有关团体联系。JSA的活动有效地推动了日本的标准化与质量管理工作。
WTO有关成员国非常重视技术法规建设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建立,其目的就是进一步强化标准实施和对标准实施进行有效监督。绝大多数技术法规来源于技术标准,或以技术标准为基础。许多WTO成员国不仅制定了繁多的技术标准,还发布了一系列技术法规,来达到强化标准实施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目的。同时建立许多检验检测制度等合格评定程序,来评估标准实施的绩效,以达到对标准实施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
综上所述,WTO有关成员国通过技术法规建设,来强化在社会经济重要领域内标准的实施,同时政府部门十分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和技术研究机构的建立,授权或委托对企业提出的标准等进行认可,和对产品进行一系列合格评定,其目的就是来评估标准实施绩效和对标准实施进行有效监督。标准服务体系完善,标准化人员众多,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标准的编制、出版发行、培训和咨询服务一体化,工作效率高,社会经济效益好。
4.2 中国的标准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
我国的标准体制和标准管理体制还没有形成完善缜密的体系,标准体制层次不分明,标准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联性、配套性和协调性较差。同时,我国政府对技术法规建设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建立缺乏宏观规划,各行各业的技术研究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很不均衡,市场意识薄弱,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手段。我国标准的服务体系很不完善,主要在于全国各行业标准化意识不够,标准化咨询服务机构较少,参与标准化活动的人员较少,标准的使用单位缺乏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标准化协会或学会的社会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5.建议与对策
5.1 水利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基础设施,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区域特性。一方面,在总结标准化在水利事业中作为技术基础保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加大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建立一套符合国情和WTO协议有效的水利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另一方面,研究水利标准化工作在水利建设服务贸易中角色、地位和作用,促进和扩大我国水利建设服务贸易无疑是日益迫切的工作。
5.2 标准化作为一项技术活动,政府标准化职能部门与民间组织密切合作,在政府支持下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是WTO有关成员国通行的做法;这也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即将加入WTO,我国的标准化管理体制由现有政府主导性向学术团体主导性过渡应是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十几年来,作为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机构改革,现在目前政府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人员投入远远满足不了水利新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同时中国水利学会作为已有近100年历史的学术团体,聚集了绝大部分水利行业技术专家,近期成立了水利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政府部门将水利标准化技术业务移至学会来组织协调管理已具备条件。
5.3 21世纪是水利发展新的时期,也是水利标准化工作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十几年来,水利行业标准化意识薄弱,水利标准咨询服务机构和人员较少,水利标准信息不畅,严重影响了水利标准化功能的发挥和发展。大力培育水利标准化学术团体,吸纳更多有技术专家参与水利标准化活动,建立水利标准的编制、发行、培训和咨询服务一体化运行机制。完善水利标准服务体系和强化监督管理是水利标准化发展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5.4 加入WTO,使我们更加认识到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政策的制定和技术组织活动的重要性。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它在标准化事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成功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只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政策的制定和技术组织的活动,才能充分反映本国要求,适应本国需要。加入WTO后,一方面积极利用TBT协议扩大我国产品和服务贸易的出口,另一方面利用技术壁垒保护我国部分民族产业。
我国水利机电产品在水利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水利水电技术在世界上具有一流水平,水利机电产品在世界只有三流水平。同时我国水利水电开发程度较低,水利建设和产品市场十分广阔。一方面,我们应充分利用WTO协议,利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构筑必要可行的技术壁垒,来保护和促进我国水利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大我国水利机电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提高产品标准的通用性和协调性,改善产品标准的内容结构,提高我国水利机电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我国水利机电产品的出口贸易。
结 语
从标准化各个方面分析比较了我国与WTO有关成员国的异同,这种分析比较只是总体上的把握,而不能详尽反映各国的具体情况。而且,随着各国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各国标准化在运行中还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
根据WTO有关成员国标准化发展经验和标准化发展的本质要求,可以看到,目前,我国标准化工作有三个基本的缺陷:一是标准化管理体制几十年不变,即将加入WTO,目前我国标准化工作与TBT协议要求差距较大;二是政府对技术法规建设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建立缺乏宏观规划,标准化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薄弱。在标准制订、标准实施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方面缺乏企业或标准使用者的积极参与,在标准化活动中政府行为过重;三是标准化工作的反馈机制和投入产出机制不健全。我国标准化活动中注重发挥个别技术专家的作用,不重视学术团体的作用,活动主体缺乏中介环节,同时标准的版权属于政府部门,影响了标准的编制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标准化的投入产出机制不健全,信息反馈渠道不畅通,不符合标准化发展的本质要求。
因此,标准体制、标准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监督管理不力和标准服务体系薄弱是我国标准化事业不甚发达的症结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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