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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岭自由裁量坚持“五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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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质监局审理两起行政执法案件,均为“在用蒸汽锅炉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案”,案件承办部门处罚建议分别为处罚款8000元和1万元。两个公司一个是逾期未改时间较长,且不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另一个是数量较多,潜在的危害性较大,两个企业未登记数量均未超过6台,在责令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下限,即2000元至8000元罚款。

  鉴于案情,铁岭市质监局决定对两个公司分别处该阶次最高幅度8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这是该局通过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的一个具体案例。

  从去年开始,铁岭市质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权力合法、合理、有效行使,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正确行使,可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滥用权力,易滋生腐败,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严重损害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范的违法行为涉及的程度深、领域广、内容多,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尤为重要和必要。

  铁岭局根据辽宁省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制定了《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先例制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制度,为有效保证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权力和监督行政执法权力的公开透明奠定了坚实基础。该局针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特点,从五个方面准确把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是准确把握裁量形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形式鲜明,特点突出。对此,铁岭局严格遵循辽宁省质监局制定的导则和基准部分。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原则、遵循制度等理论指导内容融入导则,在基准表中对应分则体现各种裁量阶次和幅度,执法适用时对比鲜明,方便实用。

  二是准确把握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包括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考虑等重要原则,其中最根本的是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的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相一致;公平公正原则,即同一类行政执法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似,应给予同等或者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畸轻畸重,区别对待。

  三是准确把握裁量制度。包括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重大案件集体决定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这一系列的制度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程序,以及各执法案件办理部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是准确把握裁量处罚情节和幅度。处罚情节和裁量幅度是裁量制度的关键内容,适用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不同情节形成行政处罚轻重不同的裁量阶次和幅度,对屡教不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严重妨碍执法公务的违法分子显示了法律的威严,同时对主动改正,主动配合,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当事人显示了法律的宽容,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五是准确把握裁量阶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共将10部法律、法规、规章,92条罚则量化为273个阶次,把握好不同的阶次,才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作者:杨荣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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