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对《安全防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入侵探测器》(CNCA-10C-047:2004)、《安全防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防盗报警控制器》(CNCA-10C-052:2004)、《安全防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CNCA-10C-053:2006)和《安全防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防盗保险柜(箱)》(CNCA-10C-054:2004)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安全防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入侵探测器》(CNCA-10C-047:2009)、《安全防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防盗报警控制器》(CNCA-10C-052:2009)、《安全防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CNCA-10C-053:2009)和《安全防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防盗保险柜(箱)》(CNCA-10C-054:2009)(见附件),现予以公告,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2009年3月1日前,新版、旧版实施规则均可适用;2009年3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产品须按照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认证;按旧版实施规则认证的获证产品,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按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证书转换工作,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将予以暂停;截至2010年4月1日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将撤销旧版实施规则认证证书。
对于2009年3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附件:1.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2.
防盗保险柜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3.
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4.
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