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来外地出现的疫苗不良反应事件,北京市药监局7月11日发出《关于对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强对疫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过程各环节的质量监管,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
北京市药监局提出要建立疫苗生产、流通质量重点监管责任制,确定监管责任人和联系人。另外还要对疫苗批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没有经过专项审核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对疫苗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都要进行现场和跟踪检查。另外疫苗生产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明。
负责接种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应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或购进、分发、供应记录,严禁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疫苗。发现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疑似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要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