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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底片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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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8家影楼联合向社会承诺,拍摄婚纱照底片全赠。此举使得争议已久的底片归属权问题出现新转机。

  一直以来,摄影行业有一种惯例,即在拍摄婚纱、写真、艺术照片时,除收入相册的照片外,多拍的照片和底片需要消费者另行支付费用购买。对于婚纱照“缩水”,消费者颇有异议,影楼摄影底片归属权问题争议已久。

  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应出台统一规定明确底片归属。

  索回底片要收费

  最近,马上要结婚的郭小姐正为婚纱照的事情闷闷不乐。原来,她和未婚夫到北京某影楼拍了一套婚纱照。影楼摄影师用数码相机给她们拍了110张照片,郭女士从中挑选了50张制作成相册。几天后,郭女士去影楼拿相册,提出想把剩余的60张照片的数码底片拷贝回家,影楼方称需要支付60元/张的费用,并称这是行规。“我自己交钱购买了服务,照片和底片理应归我所有。影楼多拍的照片属拍照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应由我额外付钱。但如果不付费购买底片,我又担心我们的照片会被影楼用于其他用途。”郭女士说。

  对此,该影楼经营者表示,为了保证拍摄质量,摄影师在拍照时往往要多拍一些,由此会增加成本,消费者应该为此负担费用。此外,去年3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行的《摄影行业服务规范》中规定,“未选中的样片及底片恕不赠送,顾客加选另行付费”,因此,影楼加收郭女士约定之外的超额底片费合理合规。

  “吃螃蟹”赢取信任

  就在郭女士拍照前不久的2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薇薇新娘等8家影楼联合向消费者承诺,从2月14日起,拍摄婚纱照底片全赠。

  参与这次承诺赠送底片活动的福州纽约婚纱影楼的负责人李女士说,影楼的拍摄套餐产品普遍规定了照片入册的数量,部分消费者对挑选后剩下的照片割舍不下,一些影楼抓住消费者这一心理,要消费者购买,通过收取底片费来获利。此举曾引发了不少纠纷。8家最先“吃螃蟹”的影楼之所以达成共识,是“想给消费者更多的实惠,以此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购买底片的选择权在消费者,消费者不愿购买,影楼保留底片就没有意义,影楼擅自或不当使用底片,均可能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犯。随着摄影行业市场日渐成熟和完善,不少影楼已认识到这一点并有所行动,福州市8家影楼作出承诺,主动放弃底片所有权是赢得消费者信任的明智选择。

  应破除不合理行规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奇龙认为,消费者与影楼的关系,属《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服务费,影楼提供专业服务,确切地说,是特殊“定做”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便影楼拥有作品的著作权,但其应将作品本身(照片及底片)交给消费者。而且该著作权因有肖像权的存在,其行使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另外,从物权角度看,委托人对照片的物质载体———底片也享有所有权。影楼和消费者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影楼得到的是服务报酬,而图像所依附的底片的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在拍摄时被特定化,应归属消费者。

  白奇龙说,《摄影业服务规范》属于行业标准文件即行规,不属于法律、法规,也不属于行政规章,其功能只是规范有关经营者的行为,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业内人士认为,有关部门应就此出台统一规定,更好地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行业应及时做出调整,主动破除不合理的行规。在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底片的归属问题应尊重双方的合同约定,消费者须主动争取底片的所有权,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或者影楼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底片应当无偿归属消费者。

  链 接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2条规定: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

  ■《云南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28条规定: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和规格要求;不符合质量、规格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

作者:刘霞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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